早就想从法学得角度再次探讨一下新交通法,可惜知识面有限,再加上本人慵懒成性,懒得去翻书查那些条条框框!幸而新学期来临,对于偶那匮乏得法律知识再次得到充实,来了一次不折不扣得强制性学习,今天在此发贴,以本人所学一点微薄的法律知识再次与大家探讨一下这个新交通法,一下言论仅代表个人看法,欢迎众网友参加探讨。
既然说“法”,那么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一下什么叫“法”。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商鞅也曾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于法律的责任就有了深刻的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78页中说:“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的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我个人理解马克思的意思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压制老百姓的工具。这样的定义不符合我们现阶段社会主义中国国情,我们目前对“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规范体系。
罗嗦了半天,是想告诉大家,新交通法的制定者不是人民,是国家!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不是制定法律的机构,人民代表们也知识代表人民进行投票,在大会上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我们法学的老实说,目前的法律界已经开始对人民代表大会机制进行质疑,人民的代表应该是代表广大人民去中央,去全国反映基层的社会状况,比如反映一下这个老百姓对新交通法的怨言,而目前,我们常常从中央电视台看到这样的人民代表镜头:“我们这次大会开的非常成功,我们一定团结在党的领导下,以****精神建设我们新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国,这次回去,我一定把大会精神传达给广大人民群众!”代表们开会不是反映问题,而是学精神去了。那么代表们是不是有必要把很多问题都反映到中央呢?这个必要还是有的,但是就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把每个代表的问题都在大会上做讨论是实现不了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参加人员超过三千,每人反映三个问题,那么这个大会一个月也开不完,那代表们的问题该怎么处理呢?很简单的说,基层的事需要在基层解决,那么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代表们都干了些什么呢?表决,代表们的任务就是表决。有人形象的说,人民代表大会就像一个橡皮图章,只要是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划,一律通过!当然我们的新交通法也是经过人民代表们表决通过的!
对于我们国家,没有专门的审查结构,看看一部法律是否合理,就造成了长期一来,只要是法律,就勿庸置疑,就得必须遵守的局面。可是自从新交通法颁布以来,对于行人于机动车的责任问题就一直存在争议,其争议的焦点是----是不是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就应该负全责。简单点说就是对于责任划分的问题众口不一。说责任的划分,我们再了解一个名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收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以下再对第一性义务及第二性义务做补充解释,第一性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第二性义务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当然,不管是行人还是汽车,违章都要负相应的责任。
新交通法颁布以来,出现了种种怪现象,如“碰瓷”的变本加厉,而一些行人也没有对交通安全意识有所提高。而出现的机动车静止状态,行人撞机动车也要机动车负责,最为让人恼火了!根据以上关于责任划分的定义,我们看出,只要机动车不违章,那么就属于没有违反第一性义务,也就不会引起第二性义务。而新交通法强制把责任归于机动车肯定是不合理的!
以下再说一个的具体案例
时间:5.14
人物:L先生 行人
地点:浦东一主干道
事件:L先生快速行驶; 行人斜次里冲出;L先生刹车不及;行人被撞身亡
对案件处理
L先生: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给万把块“道义赔偿”
浦东交警:L先生伏全部赔偿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40万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二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们再看新交法第76条第2款: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接下来我们在分析一下路权的问题,城市主干道上过街,以上案例中行人明显违反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对于行人来说,行人在主干道上过街,没走人行横道和过街天桥,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又在主干道"斜次里冲出"其行为已经对主干道行驶的车辆造成威胁,换句话说,他走了他不该走的路,对路上的机动车来说已经造成侵权行为,机动车驾驶员有权利和自由在主干道上以法定限制速度以内行驶。但是行人过街的时候,即便是没有出现交通事故,那么因为机动车要躲避行人,或者采取刹车,转弯等措施,这都侵犯了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权利,上面根据法律责任的界定,我们知道行人过主干道时已经违反了第一性义务并因此引起了第二性义务,可是根据浦东交警的处理,为什么L先生还要负全部责任,并向死者家属赔偿40万呢?
明显的,新交通法的权利义务之规定违反了《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行人违章无疑影响了社会交通秩序,且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的违章并因此导致机动车躲避时无疑侵犯了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权利。新交通法屏蔽了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所以才会有浦东交警:L先生伏全部赔偿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40万。
当然其中可能还有其他因素导致交警做出以上判定!可这个新交通法关于行人和机动车的责任问题实在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以上观点只代表个人,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反对人身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