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人白撞"和"撞了人不白撞"都是走向两个极端的产物,相对来说"撞了人不白撞"要更进步,更体现人的生命权不可侵犯。
问题是此法没有更进一步去细分法律的责任,细分机动车和行人两方的权利与责任。举例:在设置了中间栏杆的道路是本不允许行人翻栏横穿通过的,车速一般在50左右,突然跳下1人,可能车急刹不了,势必撞他重伤或死掉,车主并非有意,但面临的是巨额赔偿。如何免除这个车主的责任?这点上新交法具有不可操作性。
事实上,并不是每个车主都是杀人狂,有意去撞人为乐。在此问题上没有必要偏激。
提倡修改此法,并不是否定此法的全部。切记不要断章取义。
HIFI168是个文明的地方,说话请文明,没有谁与你为敌,争论自由,否则,严重怀疑你的个人修养水平。你如此强调自己对法律的精通,问你一个法律上“定金”与“订金”之间的差别?不会答就不要再在这里骂街了,免的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