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盛 在 2004-8-27 23:46:04 发表的内容 哈哈,请问有哪个保险会对自杀投保?那横过高速的是否您所说的“正常人”? |
这个你也不知道啊,
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注重在"人"字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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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20日 18:36
黄宙辉
随着保险业的日益发展,各保险公司已日益将提高服务水平作为提高自身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在理赔服务上,越来越体现人性的关爱,越来越有人情味,注重在“人”字上做文章。
为何不想购买保险?人们回答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有一条就是“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确,随着人们保险意识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保险并不是一件难事,老百姓真正考虑的是出险后如何容易获得理赔。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为提高自身竞争力,保险公司更注重在理赔条款上体现人性的关爱,在实际理赔操作中也越来越有人情味。比如说实施理赔前置调查、进行异地通赔、与医院开设绿色通道、简易案件快速处理、设置理赔安慰天使等。总之,保险公司在理赔服务中已越来越注重在“人”字上做文章。
保险公司要为自杀者买单?
从事个体经营的王老板生意日渐惨淡,加之各种债务无法追回,他一时想不通,于今年5月从8楼跳楼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太太悲痛欲绝,看着两个未成年的小孩,不知如何是好。在悲痛中,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及时给付她20万的赔款。原来早在1998年10月,王老板就购买了平安康泰保险。20万元保险赔款,为这个濒临绝境的家庭重燃生活的希望。
人寿保险一般只保意外和疾病,为何自杀也可以获赔?不少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这正显示了保险理赔的人性化。”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理赔部经理吴泽辉解释,不少国家包括我国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间上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内(通常为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退回已缴纳的保费;2年后就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此外,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编制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把自杀这一除外责任限制在2年内主要是为了减少逆选择,防范蓄意自杀者购买人寿保险。王老板的保单生效早已超过两年,理应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