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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的进来顶顶,关于中国式新交法! [复制链接]

查看: 30509|回复: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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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已经有两位出租车司机享受这个待遇了,楼主还漏了一条,你要蹲三年监狱!
另外在深圳撞的是城市户口,85万。撞农村户口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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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摆效应!
由撞了白撞到撞了全赔,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但始终会归于一个平衡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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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土财主“仗车欺人”,就要拿交通法束缚这些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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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法律及其不够人道,我开车的时候,尤其是下雨的时候,我开着公家的车,都要减速行驶,在看看有些人,开着好车横冲直撞,把老百姓不当人看,国家到了这个地步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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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你的文化衫能不能穿小号一点,衣服老是挡住我的视线啊,我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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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顶顶……………………………………!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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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经不起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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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08:45 北京青年报汽车时代


  很少有一条法律像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那样引起社会强烈关注。这条法律令人困惑难解,有太多经不起推理的地方。

  比如所谓保护“弱者”原则,据说这是第七十六条出台的依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尽管法律的制订者在其后添加了“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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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两项条款,但对于“有证据证明”、“故意违章”等关键词却未作任何解释。这就是说,即便行人违章,司机也要替行人的违章买单!

  保护弱者没有错。按照原有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同样的交通事故中,即使司机无过错,司机也要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保护弱者”无限夸大,不认定事故责任,全部扔给机动车,实在不适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第七十六条认定行人是弱者,立法就为保护弱者。如果以此推理,结果如下:汽车与火车相撞,火车负全责;小轿车与卡车相撞,卡车负全责;卡车与卡车,小轿车与小轿车相撞,车重的负全责……以后,交警也不用出现场了,查一下车的吨位就可以。吨位重的负全责嘛!

  在这种貌似公平,实则不公平的原则下,有人担心会出现立法者意想不到的情况:如果这部法宣传到位,很多乞讨、流浪的人就不用沿街乞讨了,在高速路上溜达就行了,总会碰到一个倒霉司机的———别说自己,全家这辈子都有靠了。

  我认为,各行其道,各负其责,加大处罚,适当赔偿才是公平的体现。为了保护行人,对违章行为可以加大处罚力度,对那种严重违章造成伤亡的机动车,一定要严罚,加大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如果机动车无责任造成伤亡的,可以适当赔偿。但同时,对违章行人也要加大处理。所谓,理归理,情归情。

  否则,难以服众的法律一定不会长久。强行推行,会带来相当多负面的社会后果。(孔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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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你想想,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可以推定行人、非机动车会受较大损害,这时行人、非机动车是否还有取证的能力呢????
由机动车举证非常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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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在这里!!!试问:你自己驾车撞了人,会有谁来帮你证明这人撞车是故意的?你有办法举证吗?可以这么说:十分之百的困难!
这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了,汽车是强势方,汽车又是高速行驶,一般又能推定开车人偿付能力较强(1、保险。2职务行为单位负责。3、买得起车总不穷吧)。所以法律偏向行人、非机动车,是十分公平的。也是绝大多数欧洲法律发达国家的做法,英美也能看见相似的规定。

建议“寻芳不觉醉”兄看一点民法书,你的看法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这些法律原则都是经过几百年千锤百炼考验过的!(我国是大陆法系,与德国法接近)这些法律原则也并非是中国创造的,而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最后编辑wvwv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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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还有人在那里“规劝”寻芳兄 多看点法律书    昏过去 。
那些立这个法的人 我想都有一大堆法律文凭吧,竟然搞出这么个东西,法律有人情味 ,倒是真有中国特色。
  德国法体系?和中国有关吗 ?或许有关吧,可德国的情况和中国相类似吗  这种例子不举也罢  明摆着一眼让人看出在卖弄翻过两本法律周刊之类的。 我最看不惯这种行为
  本来这个法立的争议就很大  也就说明肯定会有意见相左两方 建议不要动不动劝人回家看看法律书之类的
这个世界上 谁也不比谁高明 别老自我感觉好的很 要讨论谦虚点大家都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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