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烧论坛

注册

 

返回列表 12345678» / 22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有车的进来顶顶,关于中国式新交法! [复制链接]

查看: 30448|回复: 213
1#
按一些城市的规定,跳楼自杀者因危害公众,将按触犯“治安管理条例”论处;而按照北京“实施新交法征求意见稿”中“行人违法,机动车全赔”的规定,有人想不开跑到高速路自杀或者“碰磁”的话,他可能因此获赔最高近百万元。这一规定如果得到通过并广为传播,估计跳楼自 杀者从此绝迹,但是,飞来横祸将不知哪一天落在正常驾车在高速路行驶的守法者头上。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旧法最大的区别就是贯彻了“保护弱者”的以人为本原则,生命权无疑在人权中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汽车文化发达、法律完善的国家,机动车在横过马路的斑马线上撞上行人,无一例外地要负全责。眼下,在中国一些权势者驾车横行霸道,亟待加强执法予以规范。但是因此而无条件,不分责任,在机动车拥有路权的前提下,也由机动车全赔的规定,明显是矫枉过正。

  人们往往忽视,“行人违法,机动车全赔”的立法谬误,除了对守法者可能出现的严重不公正,还会加剧行人违章遇险的几率。辽宁省两年前出台机动车在完全守法的前提下撞上违章行人不必承担责任的地方法规,被人偏颇地概括为“撞了白撞”,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其实,任何不带偏见的人都能明白,这项法规的实质正是为了警示行人遵守交通法规,“撞了白撞”的提示恰恰是为了保护“弱者”不被撞。

  试想,面对一个扒开高速路护网,准备从疾驶的车流中穿行而过的行人,提醒他违章穿行高速路“撞了白撞”;还是告诉他“机动车全赔”;哪一条对他维护“生命权”更有效,更不会产生误导?“撞了白撞”的提法也并不是辽宁的发明,早在上个世纪 50 年代, 候宝林 大师的相声“醉酒”里就被提及:酒鬼撒泼躺在马路中间,路人说,自行车来了,酒鬼说,让他压过去;大卡车来了,酒鬼说,从我身上压过去;救火车来了,酒鬼蹭地跳起来,为什么?酒鬼说:“救火车撞了白撞”。不要挑战救火车的路权,这是半个世纪前中国人的社会共识。现代化的今天,竞有法律去纵容违章行人挑战机动车在高速路的路权,以致“新交法”公布后,电视上出现两个老太太在北京二环路上 悠然溜狗的 惊险镜头。法律导向的结果与保护生命权的初衷竞如此背道而驰!

  当“一边倒”地顾及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生命权”的同时,机动车驾驶者和乘车人的“生命权”却被无端地漠视,这也是“新交规”及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者始料不及的。机动车在快速路行驶中为躲避违章穿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而紧急制动,可能甚至必然会造成操控失控或后车连续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这是现代高速交通的必然规律。事故造成司机和乘车者的死亡往往殃及多人。“新交规”实施后,频频见到轿车甚至公交车为躲避违章行人和非机动车出现碰撞,死亡多人甚至几十人的特大恶性事故的报道。这些司机和乘客的“生命权”又该由谁来保护呢?

  这样存在众多缺陷的法律制订出来是不是出于对某些大款、暴发户用私家车张扬财富,无视老百姓生命权的反感,我难以推测。但是应该指出,新交法出台的时机, 恰逢轿车 进入中国百姓家庭的起步期。今天汽车的拥有者绝大部分是普通百姓,汽车对于他们是交通工具,甚至是谋生手段,且不说,私车比例超过公车,汽车进入家庭已经是中国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无视这个大背景,机械地把机动车和行人划分为强者和弱者,从根本上说,还是从某种思维定式出发,对中国老百姓拥有轿车的权力的一种漠视。许多消费者说得好,在公车一统天下的时代,交法有可能这样制订吗?
----------------
分享 转发
TOP
2#

大家只是停留在交通事故的两个对立面(机动车和行人)之间作极其表面的争论,有没有想得更深、更长远一些呢?
例如新交法最大的受益者是谁呢?
又例如行人违章发生事故不需要机动车驾驶员负责的话,其医疗的费用又由谁来支付呢?
TOP
3#

富盛 在 2004-8-27 23:46:04 发表的内容
哈哈,请问有哪个保险会对自杀投保?那横过高速的是否您所说的“正常人”?


这个你也不知道啊,

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注重在"人"字上做文章

--------------------------------------------------------------------------------

2004年08月20日 18:36

黄宙辉
  
    随着保险业的日益发展,各保险公司已日益将提高服务水平作为提高自身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在理赔服务上,越来越体现人性的关爱,越来越有人情味,注重在“人”字上做文章。

    为何不想购买保险?人们回答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有一条就是“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确,随着人们保险意识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保险并不是一件难事,老百姓真正考虑的是出险后如何容易获得理赔。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为提高自身竞争力,保险公司更注重在理赔条款上体现人性的关爱,在实际理赔操作中也越来越有人情味。比如说实施理赔前置调查、进行异地通赔、与医院开设绿色通道、简易案件快速处理、设置理赔安慰天使等。总之,保险公司在理赔服务中已越来越注重在“人”字上做文章。

    保险公司要为自杀者买单?

    从事个体经营的王老板生意日渐惨淡,加之各种债务无法追回,他一时想不通,于今年5月从8楼跳楼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太太悲痛欲绝,看着两个未成年的小孩,不知如何是好。在悲痛中,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及时给付她20万的赔款。原来早在1998年10月,王老板就购买了平安康泰保险。20万元保险赔款,为这个濒临绝境的家庭重燃生活的希望。

    人寿保险一般只保意外和疾病,为何自杀也可以获赔?不少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这正显示了保险理赔的人性化。”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理赔部经理吴泽辉解释,不少国家包括我国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间上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内(通常为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退回已缴纳的保费;2年后就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此外,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编制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把自杀这一除外责任限制在2年内主要是为了减少逆选择,防范蓄意自杀者购买人寿保险。王老板的保单生效早已超过两年,理应予以赔付”。
TOP
4#

那L 版,请问我在机场高速那一幕责任属谁?
TOP
5#

[转贴]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十个误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能证明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外,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从而否决了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的说法。这样的条文等于规定,无论什么情况,非机动车与行人对机动车都是“撞了白撞”。无论是以前的“撞了白撞”还是现在的“撞了白撞”,应该说都不是好的解决办法,但问题是我们怎样选择其中的一个“最不坏”的办法解决当前的问题?
  根据新浪网上前几天的调查,有90.58%的网民认为机动车全责的立法是不合理的,但这部法律却能仍旧无视公众的意见而存在,实在令人遗憾。尤其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人根本没有弄清“撞了白撞”的真实含义就妄加评论,其中还包括一些参与立法的专家、官员。
  这部法律至少包含了十个悖论:

一、以前的“撞了白撞”即“撞了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前所说的“撞了白撞”,是指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前者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无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但事实上,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又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即使无过错也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许多实行“撞了白撞”的城市也是这样操作的。因而,真正意义上的“撞了白撞”从来就没有过。即使是实行此类“撞了白撞”的城市,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是驾驶员或车主先垫付医药费,其实际承担的损失也远不止百分之十。
普通人的误解有情可原,但立法者居然也望文生义,其工作态度实在令人失望。

二、交通行为的弱势=生活中的弱者
按照标准的说法,行人及非机动车在交通行为中处于弱势,而交通行为中的“弱势”与通常所说的“弱者”完全不是一码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是个违章遛狗者、被压死的狗价值近一万元,而驾驶员则是名为别人开面包车的外地打工仔、一条狗的价格差不多是他一年的工资,在这起事故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
新交法中实际上还隐含了一个荒谬得难以置信的观念,即“开车的都是有钱的”,因而应当赔、也赔得起天文数字。但如果分析一下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构成,除了极少数发了大财的以外,绝大多数的驾驶员即使不能称为弱者,也很难称为强者。甚至是由于要承担养车的负担,而过着更为艰苦的生活!

三、交通事故中行人和非机动车肯定是最大的受害者
分析一下交通事故案例,许多车毁人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事故恰恰是由于驾驶员为了规避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引起的,甚至为了规避一个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致使整个大客车人跌入山沟、数十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
在一位网友提供的案例中,一辆装载钢材的货车为避开突然违章拐弯的自行车,猛踩刹车后巨大的惯性虽然使汽车撞到了骑车人,并致使骑车人受伤住院,而由于刹车过急,车上的钢材前移摧毁了驾驶室,司机和副驾驶座上的另一工人顿时身首异处!而行人因肩扛钢管违章进入机动车道致机动车车损人伤的例子也有出现。
这些例子虽不多见但在立法中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小小的一个“弱者”问题所出的考题,考验的却是立法者是否“弱智”。

四、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这是一个任何人都会嗤之以鼻的命题,但新法中却有这样的规定。对机动车采取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事实上就宣布了即使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其权益仍受保护,也就是在保护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行为中的违法权。
生命权优于交通权大方向上没错,但如果不区分合法的交通行为和非法的交通行为,让合法都承担非法者的过错是马克思主义原理?

五、机动车一定是“高空高速”
有人为否定“撞了白撞”引用了民法通则中的一条简单但并不明确的规定,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否定“撞了白撞”的重要立法依据,但这一依据怕是本身都自身难保。
现在非常典型的、各地均有发生的例子是:当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等绿灯时,非机动车因违法占道刹车不及、边骑车边打手机等原因撞上机动车并造成损害,目前警察的处理方式是机动车无责任但要承担骑车人的一切损失。试问,这时的机动车是在“高空”还是在“高速”?

六、非机动车和行人可以真正地“撞了白撞”
同样是前面的装载钢材的货车,非机动车害得两户人家家破人亡,如果还要司机家属赔偿非机动车的损失,公理何在、天理何在?司机的生命连猪狗都不如吗?他们家人的生命不是生命?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停车,却被非机动车撞坏,机动车驾驶员却要赔偿肇事的非机动车,这样的法律是儿戏还是搞笑的小品?

七、法律要体现“保护弱者”
法律的使命是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促进文明的进步、提高社会生活的效率,保护弱者并不是法律的最终天职,即使保护也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地保护。许多法律甚至只保护强者并促进弱者从社会生活中被淘汰。
在我们周围的弱者中,许多人有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的习惯,我们是不是也要保护?立法的附加效应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要造成一种远期的“逆淘汰”?

八、“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鬼”
新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而且据说还是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我们不知立法的专家们能不能不含糊其辞、说清楚借鉴的是什么国家的什么法律?但至少我知道许多发达国家就不是无条件保护行人的,行人给机动车造成损害也同样要赔偿。
就算是发达国家的法律都是这样订的,难道我们就可以照搬吗?至少我们应该知道我们不是发达国家、我们的交通中行人是绝大多数、行人的交通违法由于长期以来没法严管几乎已经成为“合法权益”。

九、多加保护才能真正“保护弱者”
从新交法生效那天起,行人、非机动车随意穿越机动车道的多了、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多了、根本无视红绿灯的多了、撞了机动车反而飞来横财的多了。因为新法令他们更加“刀松不入”了。如果说立法的目的是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更没规矩,立法者的目标达到了。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几乎所有实施“撞了白撞”的城市,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都极大地增强了,随便横穿马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也大量减少了。
越保护越需要保护的例子实在太多了,当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的可能性采取放任的态度时,让机动车无条件承担责任无异于是一种抢劫。因为政府本来有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通行权,而法律不仅没有保护却要机动车来承担侵权人的损失。虽然法条中规定了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可以免除机动车的责任,但“故意”是一种心理活动,试问立法者能够一眼看穿出来吗?

十、重罚能够提高交通效率
想当然的想法是,重罚之下人们会遵守交通法规,从而提高交通效率。但现实如何?某城市几天内处罚机动车违章金额达二十余万元,但行人仅处罚了三人而且罚款未全部到位。这样的执法方式首先是不公平的,但即使不讨论这个问题,交警无力对付众多的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在中国已经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道路安全法的实施,只是让机动车更怕了、更规矩了,但行人与非机动车几乎没有任何改变,甚至还不如以前。新交法没能使交通各方在守法的前提下提高交通效率,反而让更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以降低速度和效率的方式来避免飞来横祸。

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总体上对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安全更为陌生,我们无法绕开这一群体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效率问题。
以前的“撞了白撞”会在“短痛”之后提高交通效率、减少交通事故损失、提高交通行为人的素质,从而避免交通效率低下和事故频发的“长痛”。 如果说以前的“撞了白撞”是在泼水时倒掉了孩子、是荒谬的,那么现在的“撞了白撞”就是泼水时倒掉了更多的孩子、是更荒谬。至少,牺牲一小部分有过错的比牺牲掉一批无过错的更加公平,在我们无法承担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执法成本的情况下,“最不坏”的办法只能是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自己也承担起交通违法的成本。
TOP
6#

没了车子
空气就好多啦
环境也安静多啦
TOP
7#

个人认为:只要开车撞死人就算谋杀,即使别人自杀撞车的也算,谁叫你买车或开车的,过几天我将发个帖子,说明找油有多困难。
国家现在忍气吞声就因为油,每增加一辆车就给国家带来一点困难。
TOP
8#

zjize 在 2004-8-27 22:04:36 发表的内容
在这个贴子里,我看见了人性中最为丑陋与龌龊的一面!!!!!!
自以为自已很有修养的**们,有*你敢当着你妈的面说:你老走在路上如果撞红灯被撞了活该!或者在饭桌上当着你的孩子说,你一不小心被车撞了活该!
你是个男人就当着你家里人说说看,你当着你家里人的面在网上说也可以,说:“我孩子和妈如果那天不小心撞了红灯被人撞死活该”!!!!!!
我不会再回贴因为我再多说侮辱了我自已的人格与智商,我虽然不可以侮辱别人的人格但是我至少可以不侮辱我自已的人格与智商!!
从此不再看此贴!!!!!
最后,版主,我强烈抗议那些说中国人素质如何的人,作为一个中国人,我的人格包括你版主在内同样受到了侮辱!请按你那个贴子的说法删IP


第一,如果有这样的不幸发生,如果对方无责,我不会让另一个家庭陷入另一个不幸的深渊!

第二,我会与我的家人交流“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念。
TOP
9#

率9008 在 2004-8-27 23:35:10 发表的内容
素质问题不用讨论了,包括自己在内,并不是说别的,关键是存在侥幸的心理有多严重,我肯定不会在高速路上强行通过,但有的人不想那些,如果法律认可,那就会肆无忌惮,不排除这样的人很多吧?至少会引起交通混乱!

没有司机想要撞你,如不违规出事的几率肯定小,而出了事故分清责任即可,当然机动车总要按规定赔偿些,但对那些恶意违章的司机要严惩,个人要让他破产,公司要让它倒闭,机关要让一把下台,总之这方面要加大打击力度才是上策,虽然会很难,法制国家真的不是句口号啊!


我们是不是有点杞人忧天了,只是担心这条新法规会给普通百姓带来一些误导而受到伤害,也担心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造成经济损失,从而导致社会交通秩序混乱,初衷如此,但却被某些人扣上一个奇怪莫名的大帽子,我只有抱以两声冷笑.........



严重同意!!
TOP
10#

zjize 在 2004-8-29 11:44:45 发表的内容
鲁迅先生在80多年前说:翻开中国的历史,每一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四个字,仔细看字缝里,只看见两个字“吃人”!
在各位各种官冕堂皇的道理中,分明也只有两个字“杀人”,而且还有人毫不掩饰想杀人的欲望!
为富不仁的**些,强盗今日学会了讲道理以为自己就不是强盗了,真是够笑人!
请问各位说敢给自己家人讲的,有没有讲出来??请不要转弯抹角的说,请按我的原话说。


哈哈,知道分子。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