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超过保护期,该录音录像制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可以随意使用,不必经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1961年1月1日前录制完成的,保护期已过。表演者权利也超过保护期。古典音乐作曲家1961年1月1日前过世的,著作权保护期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