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趟一趟ABC的混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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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我本来不想自动说这类话,因为我觉得自己并不了解真相,我不清楚当中有什么利益关系,或者是唱片公司之间的争端?还是真的是“见路不平”?或者更简单?或者更复杂?
所以我下面说这些,或许有人暗笑我不明内里就没事找事。
总之,我的目的是,说说自己的看法。
我与其中任何一方都没有任何利益关系,趟这混水也许是很傻的事情。但是,我觉得还是说说的好,发现自己真的说错了,认错也可以。

我对ABC其他情况不了解,就用唱片说事。
我有4张ABC的唱片,两张是168送的(我想这与ABC没有直接关系,其中《永恒莫斯科》是抽奖得到的,写过“作业”,说话基本客观,没有“拿人手软”的意思。一张唱片的价值绝对不至于让一个人出卖良知。一张是《5亿琴王》,某月明星奖品。),另外两张是自己买的:一张是《殷乘宗中国作品集》,一张是《邓丽君25周年》。第一张是因为自己很喜欢,我喜欢中国作品唱片,所以就买了。邓丽君则买于随意中,不是真正喜欢。

这四张唱片中,《莫》和《殷》好象是ABC自己的录音,所以应该不是“盗版”,我很想知道它的盗版唱片是哪些,因为我对文化问题很关注,这也算是文化问题了。所以,我觉得那些说关于ABC有翻版或者盗版现象的,能举出具体的例子最好,免得别人不相信,或者是好事者跟着起哄。
至于ABC老板怎么起家,跟ABC品牌没有文化层面的关系。我相信很多资本都是肮脏的,在此不想说什么,这问题太大了。我关心的是跟音乐直接有关的,也就是文化层面的问题,就是ABC这个品牌极其产品。
我看到的最多的指则是翻版、盗版。我不敢说是否真相如此。我希望提到这类观点的朋友能提供若干证据。我很感兴趣。现在到处在谈文化产业,我想知道多一点有关资讯,正面或者反面。
因此,我也很想知道多一点真相。
我不喜欢空口无凭的指责。
也不喜欢盲目起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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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了,无聊啊我,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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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柴兄,你不知道内情啦,哈哈!

论坛上人很复杂,有些人与ABC有利益冲突,非得置别人与死地而后快的。你会在相关的贴子中甚至这个贴子找出某些别有阴险用心的来的。
请对号入座,嘿嘿
最后编辑zj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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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一些指责不大理解,说出来以求解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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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yyj 在 2005-9-17 8:07:50 发表的内容
那XRCD是正规的XRCD的标志吗?包装盒是正规的XRCD的硬纸盒吗?用过XRCD的人一看ABC的外包装就该都知道,噱头而已。而不了解XRCD的人,又有几个会去买呢?

要不是一些人这么迷信XRCD,它玩这噱头也没人理睬。。。

市场运做嘛,挂羊头卖狗肉的事常有,重要的是它的价格不是XRCD的价格。




可悲!!!这和欺X有两样吗??别人迷信是你欺X的理由吗??
重要的“不”是它的价格,是诚信!!!
最后编辑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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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BC将经营目光主要对准发烧市场,说明我们这市场还有问题,或者是策划者的问题。找点有水平的人给你们提提意见吧。北京专家很多。找他们聊聊去,中国本身的音乐唱片还是很有搞头的。雨果把路子走完了吗?我想还没有。中国就这么简单吗?

还有好多想法,懒得说了。
最后编辑上山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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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XRCD是正规的XRCD的标志吗?包装盒是正规的XRCD的硬纸盒吗?用过XRCD的人一看ABC的外包装就该都知道,噱头而已。而不了解XRCD的人,又有几个会去买呢?

要不是一些人这么迷信XRCD,它玩这噱头也没人理睬。。。

市场运做嘛,挂羊头卖狗肉的事常有,重要的是它的价格不是XRCD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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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说说对ABC唱片的看法。随意写的。

《5亿》这一档唱片的工艺我比较满意,价格,深圳买90好象,嫌贵,可能SACD对我没有诱惑力吧。

《殷》一类产品我觉得不错,整体设计很好,录音思路也很对,很到位。定价很“国情”。

《永恒莫斯科》录音也许还不错,设计就差了。尤其是CD本身的设计。这设计师是郊区卖菜的。

最近发行的舒伯特那张,新片就略有变形了纸盒,实在不应该。《邓丽》那几张好一点,不过说实话,感觉也不到位。还是工艺问题。

李传韵那张就很有意思。设计也不错。嫌贵或者不喜欢买小品就没买。但是觉得还是不错的。

《皇芭》,因为不喜欢这类作品,所以没感觉。
等等。

希望不要两头都得罪。
只想说点客观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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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属于欺诈行为,这一点消费者有权投诉。

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

http://finance.qq.com 2005年03月09日09:59 中国消费者协会    
  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规章中规定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下列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在这个规章中还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情形有: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最后编辑lzy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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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砍柴的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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