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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新万言书:莫名其妙 房地产到底怎么了(四)

⑨更有趣的是宏观调控变成了地方政府可以任意加税的挡箭牌。本来中国的税收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决定的,税收的权力在中央。前两年全国各地地方政府用减免税的方式招商引资时,中央政府多次下令重申“税收政策的决定权在中央,地方无权加税和减免税”,并多次严查、纠错。但宏观调控之下,地方政府居然有权可以加税了。税本身是根据公共财政支出的需要由人大立法批准决定的。但今天成了可以不经过人大批准,政府可以任意调节,想加就加的了。且不论这些税是否合理、是否该收。从企业所得税内外并轨几年都未解决,但加税却可以在一夜之间形成的效率而言,就可以看出政策的倾向性了,还有法可依吗?

房改货币化分配之前就制定的个税缴纳基数,并没有在住房不福利分配之后做任何调整。但居民购房和置换的交易税及个税政策却变化的很快,只增不减,这是与民争利。是加重居民住房的税赋负担为重,还是轻税鼓励与支持居民货币化解决与改善住房为重?

难道中国的税赋还不够重吗?难道中国的增长还不够快吗?今年上半年的税收在证券交易税下降71.4%、汽车相关税同时下降的情况下,入库税收高达15810亿元,增长21.7%,已连续多年税收增长是GDP增长的两倍以上了。还要继续加税的理由何在呢?尤其是所得税(含个税)的增长高达38.2%,实增收部分占全部增收部分的41.9%,不能说税赋不重,也肯定不是增长不快。那么再增加二手房交易和住房转让交易中的各种税收不是与民争利、强制剥夺国民财富、破坏市场经济,又能如何解释呢?

将原低质住房置换却变成营业行为要交纳营业税,也许是中国的特殊创举。在个人用货币资产变成住房的实物资产之前已交纳了个税,那么实物资产变现时再加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也能说是保护居民的合法居住权力吗?居民卖二手车或卖废品是否也要征收营业税呢?

也许有人认为二手房交易中许多是商品房,商品房有投资性质,有升值自然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那么定政策时是否知道有68%的私有存量住房是非商品房而是房改房,仅有13%的是商品房。那么房改房本来是有补偿性的优惠,为什么要加税呢?这些房改房虽然是按低价卖给了职工,但其原来的价格却很高。许多是单位购买的高价商品房再实物分配给职工的,实行房改价时就早已知道要将这些差价作为补偿留给职工的,现在又要通过税收收回去,那么当初的房改补偿性质的差价到底如何解释呢?或者说税收是在利用宏观调控而趁火打劫、发国难财、掠夺国民财富!

⑩此次调控的重点放在了控制消费需求上。哪个市场经济的国家会采用严格限制需求的方式而不是增加供给的方式去平衡市场的供求关系呢?是计划经济!当供给总量不足时,只好用发票的需求限制手段来进行分配。当市场经济不能靠发房票去限制住房消费的分配时,就用税收来限制,本质上几乎是无差别的。虽然税收是市场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在扩大内需和鼓励居民改善住房的宏观目标下,这一限制的结果是非市场经济的,可以显见的是全国的交易量大大下降,而经济学家衡量市场活跃程度的并不仅仅是交易额,而更重要的是交易的数量。没有数量的支撑,自然也不会有交易额的上升。股票市场中如果股票的流动性差,说明市场差,房地产也同样。当交易量萎缩时,“冻结效应”就会产生,当前这种“冻结效应”已经明显出现了。

⑾限制了个贷的申请、严格了审批、表面看是减少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但当交易量下降、个贷减少时,银行就不得不增加自营性开发信贷。过去的交易循环时先放开发贷款、房屋销售时再放个贷收回开发贷款。当交易量下降、个贷减少时,则循环被梗阻了,减少了个贷风险时,增加了开发贷款风险。于是不得不为挽救原有的开发贷款而增加开发贷款。去年上半年上海暴涨的是个人住房贷款,而今年上半年上海的个贷下降而开发贷款上升,已达4044.55亿元,增长了16.04%,也许这种个贷减少、开发贷款增加的现象很快会在更多的地区出现,并成为传染病,那样银行的风险只会加大而不会因个贷的减少而减少。

⑿宏观调控可能会出现滞后性紧缩,同样结构性调整也可能演变成滞后性政策紧缩。核心还在于微观管理是否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当社会的预期演化为可能从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倒退时,投资者与消费者都将远离这一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这已不仅仅是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政策从消费与投资者身上加税增收,将房地产中的一部分利润向中央政府转移来平衡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关系、协调地方与中央的分利问题,而是可能对尚不成熟的房地产市场给以更加严厉的打击的问题。也许这次调控是将多年对房地产业分配不公中的不满在一个集中点爆发出来,但这个结果无论如何都无法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无法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无法达到建立完全的市场经济和建立完善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问题。

任何时候如果手段与目标与建立市场经济的大背景相悖,那么一定会让手段和目标与实际效果之间产生巨大差距。先要从政策是否符合推行市场经济这一改革成功的基本方式出发,检验其正误,才能预期这些政策可能实现的目标。也许经济的损失在于投资者和消费者,与决策者无关,但是就如同人类破坏大自然会遭到报复一样,对市场的破坏也一定会在市场中遭到报复。

七、重新认识市场经济

此次调控的重点之一是抑制商品房中的投机行为,投机再一次成为了经济活动中的贬义词。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刑法中的一项重罪就是“投机倒把罪”,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让全国人大在修改刑法时首先取消了这一罪名,因为投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考验投资者竞争力的工具之一,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可以消灭和抑制投机的。经济学理论中也铁定的将投机行为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以解释各种经济活动的动机和成功与风险的评估。投机也成为对冲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各种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市场、外汇等各种交易中最常用的手段之一。

股票是一种投资,但也有投机。投机只能算是投资中的一部分,而在股票市场中如果用法律和行政政策去抑制投机行为,那么还会有活跃的资本市场吗?大量的虚拟经济中是如此,实物经济中也是如此,石油期货中没有投机吗?黄金市场中没有投机吗?投机本就是一种商业机会,有风险就有盈利,有失败也有成功。

房地产也同样,尤其是中国的双轨制中,法律将房屋分为了两类性质:一类是商品,房子建在向国家交纳了地租的有限年代专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另一类是非商品,房子建在不向国家交纳地租的划拨且无使用权年限的土地上的。两类产权的性质不同、法律管辖不同,有专家说住房是七分商品、三分公共产品。我却认为应按法律界定区分,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屋是完全的商品房,没有任何公共产品的含义(从公共产品中收取大量的土地地租,是从法从理上都说不过去的),不能因为任何商品用于公共服务或服务于公共就非要带上公共产品的帽子,二要用法律和商品的形成基础去界定其的属性。而没有缴纳地租的房屋则可以或可能依法转换成商品,但在补交地租之前一定是带有公共产品色彩的,如房地产法中规定的允许用划拨土地建设的项目。目前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列入带有公共产品属性的房屋,因为国家不但没有收取地租,同时给以了各种税费优惠。

既然是商品就一定有投资品的功能,投资一定是建立在因为是商品、因为可以交易和无障碍的转让、并且可能在交易中升值的。如果反之,不是可以重复交易的商品而仅仅是一次性或逐年贬值的消耗品,那么就不是投资而是投入了。如汽车也是高价的商品,但会因使用消耗而贬值,因此没有人会将汽车当作投资品(古董车除外),而是当作投入的消费品。如果用于运输经营则成为生产资料的投资。

住房的购买首先是一种投资行为,是一种货币转化为有价资产的行为。房屋可以成为自我居住的消费,同时又是具有用于出租获取收益、用于生产、办公产生效益,以及可能会在再次的转让中获取增值收益的。国外不动产的理论定义中一般包含着四大要素,即土地+房屋+现金流+增值效益,恰恰是将预期必然产生的升值作为投资的重要决策条件之一。

投资与投机首先在于市场的供求关系。炒房是因为房屋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平衡,或地点与产品的特殊性、稀缺性,而判断市场的供求与判断产品的特殊与稀缺则不但要有智慧、有胆量、还要有财力。房产的投资是要拍出现金,用银子打前站的,还要有能力按期还贷或承担跌价的风险的。炒股的人自认聪明也常常只能做股东了,炒房的人同样也会有人炒房炒成房东的,这恰恰是市场经济、契约精神必然带来的结果。任何经济学家都会常常将“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挂在嘴头上,投资与投机恰恰是这种写照。如果中国的地产中商品房投机只盈不亏,那么告诉政府的则不是投机能否盈利,而是市场中严重的供不应求。当某一商品供过于求时,更多的是降价或提高质量的竞争而不是投机。许多国家的管理机构就正是用投机的指数来评价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和决定政策的调整的,没有了投机可能会是供过于求的先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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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新万言书:莫名其妙 房地产到底怎么了(六)

第三层是专门为降低开发成本,用于支持专为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低息、贴息或免息的贷款。这些贷款还用于支持利用再生材料建设的住房和节能环保型住房的建设,也包括最长贷款期40—70年的专门用于建设中低收入家庭低息、贴息的租赁或购买的住房建设的开发信贷。政府的贴息承担了降低成本的负担与责任,也才能转换成了限制销售价格和出租价格的权力。市场经济中政府已不能强制性要求企业作为投资者放弃企业或股东的应得利润,满足解决政府难题的条件,但政府并不一定非要成立政府直接管理的效率低下的企业去承担政府应尽义务的责任,完全可以用贴息、贴租的其他方式调动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并用贴息、贴税的利益的交换获取定价的权利或达到预期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目标。

第四层是各种公募或私募的基金。这些基金是由大众直接投资参与的,并成为参与开发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替代了大量的银行贷款,减少了开发建设期间对银行的过度依赖。有些基金成为建成后物业的购买或持有者,以保证市场中有大量可供出租经营的各种物业,降低了居民或企业居住或经营的初始投资成本。这些基金实际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主力军。

第五层是各种贷款或债券的再证券化。不管是银行或非银行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非流动资金贷款之外的住房抵押或商业物业抵押贷款)也包括政府或企业发行的债券,都可以再次分类打捆之后证券化。如购房信贷可以重新按贷款期限的不同、利率的不同重新分类打捆证券化,也可上市或资本化,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投资、发债、贷款的风险。

当然还有其他的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解决专门的房地产金融问题。

核心的问题在于打开融资的大门,让民众可以不通过银行存款再由银行放贷,而是由民众直接有选择的参与各种房地产投资,由非银行的专业管理团队来经营这些投资,其效率和收益当然都远远的大于银行的存息,其风险也大大小于由银行房贷的风险。这样多层的投资选择,自然降低和分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和银行的资金压力。同时也由于有了可选择的直接的专项投资,自然也减少了个人直接购房、出租或炒房的投资风险,也减少了个人购房向银行贷款的风险。另外也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无能力支付首付款购房或炒房,但可以用少量的钱参与基金、债券投资,再通过房地产基金或债券的收益从房地产市场中获得更多的收益,以弥补购房能力的不足或补贴租房的支出。

除银行的直接信贷之外,其余利率或收益并不由央行所决定,因此央行的利率调整就不再仅仅是针对于某一行业,而是面对这个宏观经济了。央行就有了更多的调整空间和定价权利,并由央行的利率产生对其他行业或房地产利率的指导作用。正是由于房地产不同于其他行业,其住房部分有特殊的政府保证居住权利的责任,因此政府才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才有专门的房地产金融这一领域。其非住房的部分会影响到企业经营的成本,仍会对整体的宏观经济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政府也许才用特殊的方式给以优惠的开放的政策,以稳定成本保持竞争能力。

金融和税收都是宏观经济的调节工具并具有特殊的杠杆作用,但对应由国家承担居住权力的保障特殊责任而言,一定会用不完全受宏观经济影响的专门的房地产金融政策对待。这样既可以发挥金融与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又不至于加重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并且由于住房责任因此房地产中的税收和金融条件大多优于相对其他的产业和企业,以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而目前我国的各种税收和金融政策中并没有充分的体现出房地产或说住宅产业的特殊性,也未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给以金融政策上的优惠,而是不分收入情况的、不分行业差别的简单统一。

银行信贷风险的毛病根子并不在于房地产市场,而在于金融政策非市场化垄断,要根治长期拖累银行的信贷风险问题应从开放金融市场上下功夫进行改革,打破单一的银行信贷依赖,让更多的民众可以直接的选择和监督房地产投资的方式和运行能力,这远远比银行靠少数人决定房地产信贷和管理、监督已发放的信贷要更透明化、成本更低、且更有成效。

说到底仍是一个用计划经济的方式还是用市场经济的方式发展中国经济的问题,尤其是对房地产市场而言,没有金融市场的开放,就不可能减弱银行的风险和依赖。而且任何的宏观调控都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增加着信贷的风险,并因为防范风险而可能造成市场的过度波动,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的同时增加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并增加了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负担。

结论

中国的改革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期,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特征仍在相当一些领域占有主导地位,政府仍在用以我为中心和我说了算的行政办法指挥市场经济、拉平经济波动。岂不知经济活动有如人的心脏跳动一样,如果是一条直线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了。而行政调动的结果也许并不会像想象的那样能达到预期的结果。

市场经济的法律、政策、法规的结果应是创造公平的交易关系,形成市场经营主体处于统一规则约束下的平等竞争关系。但如果是非市场化的规则,就会改变这种博弈关系。

本来一个国家只有一个上下利益一致的政府,但此次调控却变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政策上的博弈关系;变成了政府与经营者的博弈关系,而不是经营者之间的博弈;变成了银行与政府间的博弈和银行与投资者、消费者之间的博弈,而不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博弈,完全扭曲了市场经济固有的博弈与竞争的关系。

当政府利用税收工具和行政限制性条件与市场和民众争利时,当所有舆论和政策导向都向一个方向倾斜时,市场就会用脚投票,投资者与消费者就会放慢步伐、隔火观望,等待博弈的结果,就像卖肉的会看市场的需求决定杀猪的时机一样,想将肉卖个好价钱。观望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之一。

如果说人的信誉是靠银行的贷款与偿还记录来证明,那么没有银行信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岂不是永远不会有优良的信用记录了吗?实际市场经济中真正能证明个人信誉的不是被动的有贷款记录或缴费记录的银行证明,而是全社会不论收入高低、不论是否有银行信贷关系或缴费关系的主动申报的纳税记录。只有当不管是否应纳税都必须主动申报纳税情况成为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和证明时,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购房时的免税政策则是建立和调动这种自觉纳税的积极性和必然性的鼓励机制。

任何政策导向都调控的是一个市场的预期。稳定房价的预期变成了降低房价的预期;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量变成了让房价大跌的预期(因为中国现行的平均房价的统计方式会在产品结构的调整的时产生平均房价的波动);增加税收和增加税收的限制性条件变成了遏制交易的预期;打击和遏制投机行为的政策变成了限制和减少投资的预期;增加资本金限制和严控房地产信贷变成了提高门槛和金融不支持的预期,于是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政策与现行政策之间的对立使发展经济的信心预期下跌,并产生了对未来政策不信任、不稳定的预期。当人们的预期发生了逆转性的变化时,交易量的暴跌就会出现,市场就从市场经济的导向向计划经济的导向预期回流。

改革的二十多年间,一个主要争论的问题仍然是要不要市场经济,要不要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来制定政策。历史上的经济繁荣与非繁荣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官本位”与“商本位”这两种完全对立的观念的斗争,就如同新中国成立之后始终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斗争一样。政策和舆论导向如果将“商本位”可能出现的利益集团变成贬义之词,那么中国不但在国内无法实现充分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条件,同样也永远无法融入全球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市场经济之中。而行政命令和计划经济是无法指挥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的。

有人说此次调控是上海得病全国吃药,其实是计划经济得病而让市场经济吃药。如果市场经济吃了计划经济的药,那么也许会不但治不好病反而使病情加重。计划经济可以用一地一策的方式解决地区或城市的矛盾,但市场经济则不可能按计划经济的作法不产生一刀切的政策效应。房地产市场有房屋市场的不可移动性,但投资与消费并没有地区性限制,银行是全国一统化的没有地区差别。市场经济吃的同一副药就没有因地制宜的差别了。但最终中国的经济只有一条路可行,那就是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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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新万言书:莫名其妙 房地产到底怎么了(一)

社会上有关中国房地产的各种各样的讨论、评说太多了,几乎让人眼花缭乱,没有人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竟让一个国家定为支柱型的产业不知何去何从。一个国家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业政策竟然出现了迷茫,面对各种不同利益和政策的冲突而不知所措了。每个人和每层政府、每个学者和研究机构、每个不同的国家管理部门都分别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以致让中国的城市居民也开始茫然、不知所从了。
先看看党的文件是怎么说的。从十四大到十六大,先是建立市场化的体制框架到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国家。是否可以认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特征就是承认计划经济的错误,要从完全的计划经济转变成市场经济的体制。尽管现实这个目标的改革期尚未完成,但实现市场经济的目标是不变的。似乎至今尚找不到一份党的文件在否定中国经济继续沿着市场化改革道路前进的方向,但为什么房地产的市场化却起到了众多的争议,并出现了大量否定的声音呢?是中国的经济制度错了,还是房地产市场化的方向错了?邓小平同志十多年前所说的不争论的问题,又重新开始了?
再看看国家的法律和文件是怎么说的。从1979年中外合资企业有偿使用土地开始,到宪法对土地限制性条件的修改;从1991年土地的有偿出让到房地产管理办法的实施;从住房制度的改革到中止住房实物分配,实现货币化的每步过程不都是在沿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方向实施的吗?房地产的市场化又有哪一条、哪一项违反了这些市场化文件的要求了吗?从国务院1998年的23号文件到2003年的18号文件不都明确了三种住房供给方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商品房市场化的供给方式。明确房地产市场化发展的方向是非常清楚的事情,难道这个方向出了什么问题了吗?
中国改革的目标是清楚的,改革就是为了增加国民财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精神与物质需求,就是要实现包括住房达到一定标准的小康目标,就是要通过城市化解决二元结构的矛盾,就是要通过房地产的市场化发展加速和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从扩大投资和扩大内需的角度,房地产业理所当然的应成为和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而如今这一切似乎变了,起码变得让人产生怀疑了。
一、房地产要不要市场化
就中国的整体经济体制而言,要不要市场化,是个过去有许多争论,但现在已被事实所证明和整体国民认识相对一致的问题。但房地产是否应市场化则还在不同的认识层面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尤其是当2004年中国部分城市和地区房价的增幅过快时,认为住房是居民居住权利的问题,认为住房应优先和重点解决低收入家庭的购买问题,甚至认为市场化竞争中应优先讨论企业公民的社会道理等问题纷纷出笼,从而出现了要否定房地产应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强大呼声。
当中国政府努力争取美、欧等发达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时,这并不是一个要在某一行业中讨论是否应市场化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在市场化过程中尽管还存在许多未解决的问题就否定和怀疑房地产应完善市场化进程的问题,而是一个中国的整体经济政策的问题。决不可能在追求中国整体经济向市场化转化的过程中划出或保留某些领域或行业不进行市场化,也不可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不市场化的情况下,中国经济能取得长足的稳定的发展,其社会制度能实现双重人格制度下的改变。
中国只有一条路可以走,就是彻底打破计划经济的垄断而实现市场经济。
二、房地产该不该市场化
改革开放之前住房是以基本建设的方式,由国家决定积累与消费,用单一的财政或行政投入的计划分配方式先行分配到单位,然后再由单位完成投入后,将实物住房分配给所在单位员工。其分配结果是职工所在的单位或企业,或优先从锅中捞取了资源而无偿的解决了住房,或者无缘于享受这种资源而无法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不管是否能有住房分配都被住房问题而将人牢牢的锁在企业或单位的命运之中,终生无法解脱。
这种完全由国家负担的分配方式,并没有真正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尽管是无偿的住房使用权分配,仍没有能解决公平问题和共享问题,也没有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至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全国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6平方米,甚至低于1949年的人均水平。
而市场化的结果则是有目共睹的,从80年代的半市场化开始,全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在迅速增长,而1998年货币化分配之后更加速了这种住房条件的改善。尽管住房分配从无偿变为非分配的有偿,尽管市场化并不能完全解决公平和道德问题,但人均居住条件的改善,更多人(起码比住房分配机会更多)通过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危改、公助与自助结合、房改房购买、二手房交易和商品化购房等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解决或改善了住房问题。个体消费已经占有了市场商品房95%以上的比重,也由此而解决了住房作为家庭所有财产的私有化问题和解决了城市公民可以脱离住房的约束而自由选择就业的基础性条件。
住房问题不再是由单位和企业决定,不再是由财政或行政拨款决定供给的数量,不再按工龄、职务而屈就于分配,完全实现了消费者根据能力的个性化选择。市场化之前与之后的变化早就告诉了中国和世界这一根本性改革的成效,难道这还有什么值得怀疑和动摇的吗?
至于市场化过程中还存在着土地的腐败问题,市场中非规范化的欺诈行为问题,产品结构的调整与选择问题等等都属于发展过程中逐步有待解决的事情,但这与该不该市场化没有任何关系。
就如国企改革开始出现大量职工下岗时一样,那时我国并未建立和健全社会性的失业、退养等保障制度,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在房地产市场化之后,同样由于尚未建立和健全全社会的住房保障体系一样,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或怀疑市场化,这恰恰是所有争论的根源。
从双轨制过渡到闯物价关,中国从粮、油、蛋、菜的人民群众生活日用品开始到钢材、木材的生产资料,从吃饭难、理发难、做衣服难到充足的市场商品供给,那一项不是因为市场化才得到改善,又有那一样不是先要经历价格的暴涨并由看不见的手调节作用转而平衡,再由竞争过程而产品与服务质量提高,最终由产能过剩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产品价格的合理化。从低价的常用的生活用品开始到大件的家用电器,再到汽车进入家庭不都经历了这样一个尽管过程中有问题、有缺陷、有难关,但最终进入合理化的阶段性变化。城市居民过冬的大白菜就曾用和住房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同样的理由,曾被严格的控制价格和定量供给,但并未收到好的效果。价格放开之后,则不但不用去冬储大白菜,连夏日和一年四季都可以吃上大白菜了。大白菜的价格成数倍的增长了,但人民群众却并没有因大白菜价格的增长而象限价冬存供给时有那么多的骂娘声了。
不是因为非市场化,不是因为大白菜的限价,而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好,相反是市场化的制度机制让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让流通环节的服务提高了,让商品的价值被市场认可了。尽管人工成本增加了,尽管每个环节的费用增加了,尽管产品的价格增长了,但所有的人都从生产流通的过程中分享了利润,也同时增加了个人的收入,因此并没有引起社会的混乱和恐慌,反而使人民的生活质量提高了。放开了这些粮、油、蛋、肉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管制,市场经济同样能解决过去许多政府想下力气但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府放开市场之后,管的也许不再是市场中的限价和限量问题,而是菜篮子工程中的调动供给和扶持产业化生产与流通。再后就尽管大白菜是与群众生活利益相关的大事,也不再用政府操心了。
从大白菜的启示中也许能看见未来解决同样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其他产品供给的影子,也同样能看到住房市场化的未来,无非要有一个闯关的过程和政府与市场的不同分工。
三、房地产市场化解决了什么
房地产市场化之后,首先结束了中国建国之后政府不收取土地租金的历史、结束了土地国有但不可私用的历史。这是国家从宪法修改开始的根本性体制的变化。土地地租不但成为了国家、政府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也使土地成为了国家重要可变现资产的一部分。这部分预算外财力转而又成为城市改造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土地租金转换为民众生活质量提高的享受。土地的有偿使用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部分,而没有房地产的市场化,则土地的有偿使用就变成了没有水作生存基础的死鱼。
没有房地产市场化,又何来住房分配的货币化。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之后,中国政府就不断的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试点,力图将国家从承担住房分配的沉重负担之下解脱出来。先是房租、房管的改革,又是公房自助建设和公房房改价售房的改革,但最终都不能从存量改革中解决增量的问题。只有在市场化供给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货币化分配,并用市场化为基础的货币化的分配方式,既解决了存量的问题又解决了增量的问题。尽管这种货币化的分配方式并未到位,还是一种过渡,仍存在着工资中没有住房含量、住房补贴在工资之外、在个税缴纳基数之外和相当一部分人无法享受住房补贴的分配不公平,但起码解决了国家、单位必须承担职工住房责任的负担问题。
传统的经济启动靠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但是国家的财力有限,顾了生产就没钱解决居住问题,先生产后生活的口号在中国喊了几十年,最终是生产没上去,生活质量反而下降。1997年的通货紧缩之后,则靠的是房地产的市场化吸引了大量的非国有投资再次启动了中国的经济,靠解决住房问题的市场化扩大了内需、满足了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消费需求,同时拉动了各种生产资料的生产、加工和服务。市场化解决了投资的来源问题,解决了商品的供给问题,也解决了消费需求和经济增长的问题。
市场化将住房从公共福利变成了私有财产,住房私有化同时在推动和促进市场进一步活跃。这种从动产的私有化变成不动产的私有化,才形成实质性的国民财富的积累与增长,才使国民原有的浮财生了根、落了地,使真正的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成为现实,有了生存的基础。
中国的银行传统上都是不断的从居民的手中吸取存款,但却从来不为平民百姓提供贷款、不为居民提供金融服务。正式因为有了住房的市场化,才使银行多了条生财之路,降低了无抵押的信贷风险,并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成为现实。住房抵押的个人消费信贷在住房完全市场化的过程中成为银行界最低风险的优良信贷,也让所有的消费者可以充分的利用个人的储蓄,用提前消费的方式实现住房条件改善的梦想。这种双向的往来,不但促进了市场以良性发展,也推动了经济制度的进步。
中国贫穷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城乡二元结构和二元结构带来的贫富差别。解决中国整体强大和农村脱贫的重要出路之一就是加速城市化的进程,扩大城镇对农村劳动就业的吸纳能力和城镇居住的安置能力,这就要加速城镇的改造速度和住房的建设速度。同样也是住房建设的市场化,为中国的加速城市化提供了基础条件。住房单位实物分配制是无能力、也不可能解决大量非农人口向城镇转移的住房问题的。只有住房的市场化才为城市化提供了机会和可能,也由于大规模的市场化建设才为上千万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建筑、保安、保洁、装修、建材生产与供应等多种就业与发财的机会,为他们长期在城镇工作、居住、生活提供了机遇。
市场化的生产过程、交易过程,不但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地租,同时提供了大量的税收。实物分配既不产生生产过程中、经营过程中、利润所得中的税收,同样由于没有交易的行为(包括一、二、三级市场中的交易),也不产生交易的税收。近几年税收增长的速度、增幅都远远大于了GDP的发展速度与增幅,住房的市场化在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住房制度的改革对税收的影响远远不仅是税收的短期增长问题,而是一个长期持久的变化。
传统的分房制度将所有住房条件改善的希望都寄托于居民所劳动和工作的单位,不但没有对居住地点的选择权,也没有对住房条件的选择权。由于产权非私有,自然是给什么住什么,也不可能用心去装修、布置,更不会用心爱护和保养,所有人都盼望着尽快的搬家,而不是享受生活。但住房货币化、私有化和市场化出现之后,情况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居民可以根据家庭收入的情况自由选择迁居了,可以搬的离工作单位近点儿,可以搬的离要照顾的父母近点儿,可以用旧房的二次交易以小换大、以旧换新,或者为子女的入学从大换小或卖后租房而增加收入,也可以子女独立分家而与父母分住。住房的市场化才使这一切住房条件的改善成为了可能,成为了不是由领导安排生存的环境,而是自己选择生活的方式。尽管有不少人对中国的住房市场化提出各种不满,但请问有谁是在住房市场化之后的居住条件更差了吗?可以说没有。但是却有更多的人因此而改善的更好了。重要的是住房市场化使更多的或所有的人可以有了决定自己命运的选择权,有了改善住房条件不依赖于他人的希望。住房市场化让中国的城镇居民的生活与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
也许市场化中也有大量的投资与投机的行为。这一点也成为许多人反对市场化的理由。但投资与投机行为是市场化的必然产物,只要有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原则,只要存在着商品的稀缺性,那么就必然存在着利用这种供求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与投机行为。
中国的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对刑法的修改就是取消了投机倒把罪,那么法律上都承认和允许了商业活动中的投资与投机行为。资本市场的开放,使股票买卖中有了大量的投资和分不清投资与投机的行为,为什么商品房市场中不允许有投资与投机呢?或者更多的人不反对投资,因为投资使有风险的决策行为,投资才能解决有房可租的三级市场,解决买不起房的家庭的居住、生活条件的改善。却反对投机,认为投机使破坏市场的不劳而获的行为。其实在任何市场交易中的投机都是一种就业和劳动,都要拿出本钱来承担风险。如果是无本生意,那么岂不是所有的低收入者都可以通过炒房而解决住房问题,又何提房价过高和增长呢?既然是有本生意,那么又何来投机呢?当房价下跌时,不是要承担卖与租的风险吗?之所以炒房的投机者大多发了财,恰恰是因为市场化的程度发展还不够,供不应求的现象仍为市场中的主要矛盾。其他稀缺商品的供给如此,住房市场也如此。投机是市场化的特有物,而投机行为则在于商品的供求关系和预期。任何投机者都不会在供过于求的市场中去冒险拿本钱买进,再利用差价升高卖出去盈利的风险的了,投机也要考验人们的眼光和选择能力。
如果投资和投机能让更多的国民发财,增加国民的财富,不正是国家发展经济造福于民的目的吗?如果说更多的投机用的是银行的钱增加了中国金融的风险,那这与市场经济中是否有投机行为无关,只是银行作为企业行为的决定,贷款放出获取银行的利润是银行的本质的企业行为,正当业务。而贷款的对象是投资、消费或者投机是银行的判断问题,或者也是银行的投机行为。金融风险并不是因为投机而形成的,如果有也一定是银行自身的管理问题,决不能将银行的管理所造成的问题变成市场和投机行为的罪状。请核证一下,银行所有的风险与坏账中是住房的投机行为贷款多还是非住房投资行为的贷款多,就足以说明了。
房地产市场化不但拉动了中国经济的增长、扩大了居民的消费、改善了城市面貌与居住条件、拉动了与之有关的众多产业的发展、扩大了就业、提高了国民收入、创造了财富、百利而无一害,可以说市场化解决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住房的市场化也同样。
四、房地产市场化不能解决的问题
在完全市场化的发达国家中,市场经济不是可能的,同样在中国非完全市场化的国家中有缺陷的市场经济更不是万能的。但这并不是市场经济的错,并不能因为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就反对市场经济,尤其是除了市场经济之外,找不到一种比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经济的体制。市场化因素之外同时有大量的非市场化因素的影响。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化也不是万能的。
首先国家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土地资源一定是国家垄断的,并且是不可能按市场原则配置,一定是权力价格,源头垄断的权力价格,这是市场化的缺陷。
其次是金融政策与资本市场的垄断制度,也是非市场化的,因此不可能有完善的房地产或说住宅金融政策,这是经济改革过程中尚未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市场化的缺陷。
在中国的房地产或说住宅产业市场化的过程中尚有着严重的缺陷的情况下,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一定会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但这些问题都不是市场化的罪过。
尤其是将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问题和社会公平与道德的问题归罪于房地产的市场则更是可笑的。
房地产市场化并不等于应能和应去解决本来就不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之内的问题,这些问题与市场经济无关。
任何一个完全市场化的国家都同样在市场经济运行的体制之外,建立了一套特殊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国家维护市场经济制度的保障。用立法和财政的转移支付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或解决市场经济无法解决和不应由市场经济解决的问题,包括:失业、退休、退养、救济、医疗、教育、国防、公共服务以及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中国也不例外。
实物福利分房时不需要建立住房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要有救助就够了,因为分房时不论收入。就如同计划经济时所有的人都没有失业问题一样,不用建立失业保障;所有的人都公费医疗也不需要医疗保障;所有的人都有单位包的退休、退养,就不用社会的保障。但市场化之后这一系列问题就出现了,改革之后有了五保体系,但恰恰尚未建立完整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福利分房基本解决了大多数原有城市家庭的住房问题,尽管不能说条件很好,但有房住的基本保障解决了。公房房改的私有化率占到了存量房总量的68%,租赁公房的比例约为17.2%,商品房私有化比例约为13.1%(2003年数字)。
二是货币化分配提高了相当一部分家庭的收入和购房能力,这部分家庭可以用市场化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解决住房问题。
三是出台了政府给以政策性补贴、免收地租的限价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增量上提供了带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
四是早已建立了用住房公积金盈余作为资金来源的廉租房建设、收购、租金限价和租金补贴的廉租房制度和最低住房标准限定的救济制度。
上述这些制度基本保障和解决了绝大多数城镇家庭的住房问题,包括原有家庭、新增家庭和家庭分裂而提出的新增住宅的问题。
遗憾的是这些零散而非系统化的各项政策各自独立运行,并且没有立法保护,于是编织出了一张有密有疏、漏洞巨大的覆盖网,让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砖头和人头的补贴)大多数没有落实到应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却从不该漏的地方漏到了不应享受补贴的家庭之中,而让政府背上另一个不合理的财力支出巨大但收效甚低的包袱。同时缺少了对高于应享受国家补贴的标准,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中等收入中收入偏低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辅助手段(如贴息、贴租的辅助保障)。结果政府没少花钱、没少费力,却因为制度不健全、不完整,不但未能有效的提供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反而给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房带来了更多的责任不清的麻烦。
正由于政府在社会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上的缺位,没有分清市场与非市场的责任,结果被市场和舆论拖着鼻子走,不得不错位的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解决市场中的问题上,本末倒置,而出现了今天所面临的莫名其妙。
完整的住房供给体系应是中等偏上收入的家庭完全有能力靠市场化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这部分人应占到城镇总数的70%以上(除收入之外,原有的公房福利分配也是住房,并且是置换住房的资产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的家庭应用贴息、贴租的方式由政府辅助他们在商品房市场中解决购买与租赁住房,这部分家庭约为10—15%;低收入家庭用购买或租赁政府砖头补贴政策建立的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用补贴或租赁廉租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特别困难的家庭用政府救济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如有住房社会保障的立法,自然就要堵住那些漏洞,而让政府的钱用在该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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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新万言书:莫名其妙 房地产到底怎么了(二)

五、市场化之后的市场

当1998年住房货币化改革之后,虽然还有实物分配的政策滞后性,真正的实物住房分配的最后一顿晚餐实际在2000年4月才结束,但自1999年之后市场开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1)非国有投资迅速的向房地产市场转移,国有投资的比重从1998年的33%在五年时间内下降到了2004年的11%。商品房的建房比重从1990年的20.4%平均每年增长1%到1998年的29.7%,迅速上升到2003年的58.6%,每年以平均5.78个百分点增长,是1998年之前的5-6陪的增长速度。形成了由基本建设方式的建房向市场化投资的建房转化和投资替代。投资方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的转换恰恰是市场化的基本特征。

2)1998年之后个人消费成为市场中的主要消费群体,城镇个人购买商品房占全部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比重由64%上升到2003年的85.2%,其中个人购买商品房住宅的比重则迅速上升到96.4%,消费行为理性的城镇居民个人已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主导性的消费主体。

3)住宅商品化建设投资高速增长。1998—2003年之间全国城镇住宅投资年平均增长13.1%,但房地产业住宅投资平均增长则为26.6%,超过住宅平均投资的一倍,并且房地产开发中的住宅投资比重占城镇住宅建设总投资的比重从48.3%上升到84.9%,五年中上升了36.6个百分点。

4)商品化住宅竣工面积高速增长。1990—2003年全社会住宅竣工面积年平均增长仅为3.2%,仍保持较低的增长水平,城镇住宅竣工面积年平均增长仅为9.3%,也低于同期GDP增长平均值。但1998年之后房地产业住宅竣工面积高速增长,1990—2003年平均增长18.55,且主要集中于1998年之后的增长。

5)银行个人住房抵押消费信贷高速增长。1991年之后,国家与银行陆续出台了大量支持个人消费信贷的相关法律与规定。同时政府出台了大量对住房消费减免税费的支持,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交易的放量,因此个人消费信贷出现了急速的高增长。从1998年的426.2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11779.7亿元,以平均每年27倍的高速增长。个人住房信贷占信贷投资总额的比重从1998年的0.55上升到2003年的7.4%,2004年继续增长,活跃市场的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

6)虽然国家实行了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市场化的交易量增加,基本建设的无税分配变成了商品房的有税生产和有税交易,因此税收不但没有减收反而高速增长。特别是房地产业的投资增长拉动了相关产业的投资增长和商品交易,有了住房的同时也拉动和刺激了购房者装修、家具、购置大件商品消费,甚至汽车消费,进一步扩大内需的同时活跃了相关市场的发展,增加了生产与消费环节的税收增长,连续多年税收和财政收入增长保持高速和高增长率。

7)市场化结束了换房的历史,让房改房和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中重复的再次流通,让住房从单位所有维持生存的棲宿之地变成了个人的家庭财产,一种可以流通变现、变换的物,不再是束缚人流动的威胁,而是服从于人的必要流动的附属条件。从发达国家二手房交易量大于一手房交易量的5—7倍的情况推导,中国尚处于总量不足的高速建设阶段,二手房恰恰是住房升级置换的基础条件,因此二手房必须在市场化的推动中高速发展。1998年之后可以看见中介公司如雨后春笋大量出现,二手房交易量从零开始高速的增长,促进了存量住房的流动,部分地区的二手房交易量(套)已大于一手房市场,大部分发达城市的二手房交易量每年保持30%以上的增速。二手房交易已成为改善居民住房与消费的重要途径。

8)由于市场化的转换,不断的扩大了生产能力、扩大了建设就业,同时后期的物业管理市场化也安排了大量的就业,市场的交易同时拉动了第三产业的服务,市场化解决了大量的就业。办公与商业房屋的市场化更为中小私企和非公经济创造了条件,因此而安排和解决的经营与就业条件就更宽广了。

可见,房地产市场化的过程中已引起了整个中国的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了经济制度的变化。

但同时也因此而带来了投资的过快增长和煤、油、电、运等能源的紧张。然而投资的调节是市场化的资源调节的必然结果,而能源的进展则是非市场的制约结果。在中国尚未完全市场化的阶段,要解决的恰恰是改革非市场化的垄断部分,而决不是限制已推进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去适应于非市场化的能源市场。不能本末倒置的让市场化进程的成果倒退回计划经济的体制之中。

六、市场化后的政策调整

正当房地产逐步向市场化推进,并逐步被绝大多数城镇居民所接受时,中国的经济整体进入了防止过热的调控期。没有人会认为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不应对宏观经济的运行进行调控,但任何调控都不应是限制或妨碍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而应是保护这种市场化的经济体制。但在对房地产的市场调控中则看到更多的是政策(行政或经济的手段)在向非市场化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倒退。

1、政策并不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

此次稳定房价的目的之一就是试图用市场化的商品房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但微观政策和宏观政策都并不支持用商品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问题。

①首先宪法所保证的居民居住权利应是政府无偿的提供居住用地为基本条件的。但市场化的商品房是以政府预先收取70年的土地地租为条件的(70年的地租一次性支付,按贴现率计算约为现价8倍的实际支付价格)。等于政府在提高宪法赋予城镇居民居住保障权利的门槛,尤其是对中低收入家庭而言土地的商品化并不支持这一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政策。

②土地的稀缺供给和招拍挂政策中并未控制土地价格的上限,而是价高者得,也没有限制房屋的土地供给和总量的划拨土地供给。现有的鼓励地方政府从土地中获取暴利的利益驱动型政策,同样不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消费。

③工资标准中不含住房含量(住房补贴在工资收入之外,并不保证强制性支付,使许多人无法享受)。低收入家庭的保障中和最低工资标准中均没有住房工资,同时个税的交纳基数标准过低,也未包含住房工资的含量,现行个税政策和工资标准都不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

④现有的调控措施中增加和调高了各种税费标准,增加了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而该交易成本的增加,表面看是针对于高档房的,但实际当可以购买高档房的家庭因为加税而将这部分消费被迫挤进与中低收入家庭竞争购房的行列之中时,受伤的一定是中低收入家庭。可能因为房价的增长而受伤,也可能因为可选择房源的减少(如地点问题)而受伤。

⑤当二手房增加了个税交纳和差额所得税时,政府是否想到了原有房改公房价格差中对历史的补偿,是否想到了工资收入中至今仍没有住房含量,是否想到了居民购房之前的收入中已交纳了大量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想到了我国的个税与发达国家是完全不同的,是没有与医保、退养、失业等返还有任何挂钩的完全义务型个税。二手房交易的税制会严重的影响到居民住房的更新置换,而全国近70%的房改房恰恰是中低收入家庭占多数。住房本身是支撑更新置换的重要购买能力来源,工资收入只是补充性来源,增加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个税和差额税恰恰是限制中低收入家庭的更新置换。二手房交易并非营业行为,更新置换更不能理解或定义为营业行为,有什么理由收取营业税?

⑥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房地产金融,尤其没有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和租房的贴息、贴租金金融政策。因此当个税利率调整时,对高收入家庭的影响不太大,影响的恰恰是中低收入家庭。单一市场化的购房信贷利率的提高,实际也不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

⑦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被看成是政府带有砖头补贴性质的专门针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问题的特殊政策。但是这被政府当作解救中低收入家庭问题的法宝,却在没有严格审查收入条件和严格准出准入制度下成了财政转移支付向富人倾斜的发财工具。没有明确法律保护下的名义上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等于在制造新的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使本来为了调节贫富差别的、调节分配公平的财政转移支付变成了腐败,加大了贫富差别和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这种介于商品房和非商品房之间的怪胎,最终都将变相的转化为商品房,或用于转售谋求差价,或用于出租谋求生财,总之并不能支持和保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问题。

⑧工资之外的住房补贴是按商品房市场的条件发放的工资之外的住房补贴(标准是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才能发放),等于已经享受了国家的人头住房补贴。但是同时全国几乎全部城市都将享受了住房补贴的公务员不论工资高低都列入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额外再享受一次支付的砖头补贴,侵占了中低收入家庭的应享受的砖头补贴。在经济适用住房总量本就不足的情况下,也不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政策。

⑨最低收入家庭应用廉租房政策解决住房问题,但廉租房总量的不足和贴租的不足迫使这些家庭不得不用购房解决住房问题。同样是与目标相悖的政策。

2、背离市场经济的微观管理。

名义上的房地产市场的开放,实际上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在房地产业比其他任何行业都更加突出的表现出来。尽管这些管理政策都带着宏观调控的帽子,但在各级地方政府受制于官帽的威胁之下层层加码、级级细化,已变成了也许比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更为严格的微观管理方式。

①土地的垄断性计划管理,从原材料的供给上严格的实施了比计划经济时代更严厉的措施。权力的集中与供给数量的高度集中和招拍挂供给方式的集中,不但强化了土地的权力价格,也造成了土地供给的秩序混乱。虽然过去的权力价格主要是暗箱操作的腐败价格,但这种腐败价格却极少能反映于房价,并极少因土地的腐败价格而推动房价的上涨。招拍挂使垄断的权力价格在防止腐败的同时推动着土地价格的暴涨,同时推动着房价的暴涨。为什么不先用招拍挂的方式放开土地的一级开发的市场化,首先让土地的供给数量先透明并充足,让可直接利用的土地有安排的再招拍挂?实际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计划管理的垄断,从土地中谋求暴利的利益驱动机制让土地征用与供给进入了左右为难的困境。

也许没有人认为招拍挂就是市场化,实际招拍挂只是取得土地的一种分配方式,并没有解决土地的计划与垄断的供给问题。

②将项目资本金率提高的35%,既是传统的单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的本质反映,也是在提高企业进入的准入门槛。当房地产公司按公司法的要求成立,并按工商注册管理法规实行了实资本注册制之后,就已成为市场中合法的经营主体,除了单独的项目公司之外又如何区分注册资本与项目资本金的关系呢?按招拍挂的现行规定任何原有意义上的项目公司都可以参考与招拍挂并取得新的土地和项目,就连项目公司的界限也被打破了,至于这个公司是只干一个项目还是干多个项目,那是公司股东的决策,与政府无关。买的起买不起土地本是企业自身的事,用不用银行贷款(或境内或境外)是企业融资的事,又与项目资本金何关?项目资本金比例也许是按基本建设的方式产生出来的,而房地产公司包括注册资本都是流动资金的概念。一个十亿元注册资本的公司可以按35%的要求做一个30亿元的项目,也可以做十个30亿元的项目。单就每个项目而言也许项目资本金都够了,但决不是同时起步同时结束。生产型流动资金不是单项目基建的固态,而是不断产出、销售、回笼资金,产生利润、相互产销转换的过程。当这项规定出台之后,又有哪个管理机关在监督或审查这一规定呢?如果没有,这种计划管理的效能何在呢?

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不允许对违约欠债但无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进行拍卖,实际是违反宪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如果市场经济没有法律的保护,契约无效并无法执行,那岂不连市场经济的最后一道防线都崩溃了。那么房屋抵押的性质不从根本上被否定了吗?法院是否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呢?难道保护居住权力是建立在侵犯他人财产的基础上吗?如果是国家在承担保护公民居住权的责任,就应该由国家公共财产提供房源实行保护。而不能将国家的责任转移到国有资产、企业资产和私人资产来承担责任上去。这岂不回到了计划经济不依法办事,而依红头行政文件办法,可以任意侵犯私人财产或企业财产的老路上去了吗?

④关于商品房交易的方式,本来在房地产管理法中已有法律规定,在建设部下发的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也有行政法规规定,而今上述法律和办法都被各地方政府的所谓网上签约、阳光销售的大帽子所约束。于是每个地产商的销售合同由政府制定,地点由政府制定,签约方式由政府制定,每个网站都成为了一个自由拍卖的无监督的网站,也同时成了政府强制性计划管理的手段。这种网上签约是要反映供给量,还是要反映价格的信息?市场经济中哪种商品和哪个市场不是由商人根据市场的价格变化在决定供给量?而价格不正是由供给量来调节的吗?连农民卖菜都知道这种交易关系,菜要一筐卖完了再卖一筐,西瓜要卖完一个再卖一个,为什么房子就不能按市场的这种基本竞争规律做调整和自由变化呢?农民种菜可以预定合同,为什么房子不可以预定呢?问题还在于法律是否能保证契约的合法与执行,而不在于用什么样的方式签订契约。农民没有网络也一样签合同,为什么房地产文字契约的效力反而低于了网上签约的效力。如果有黑客出现,网上的交易乱了该怎么办?香港、美国、日本、欧洲几乎全世界都是以契约为交易的基础的,房子连房产证都没有,不一样在高速发展着吗?告诉所有敌人自己的战略部署的战争,还是市场经济吗?如今有了网络的城里人反而不如农民的交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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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新万言书:莫名其妙 房地产到底怎么了(三)

⑤关于房价的稳定和管理是这次调控的重点之一,并已上升到地方官员的责任制高度了。中国不是早就有了人大通过的“价格法”吗?不是有人大通过的“房地产管理法”吗?不是有建设部的88号令吗?所有的法律与法规中都明确的肯定了商品房是市场调节价。那么宏观调控的一定是市场中的供求关系、经济总量的关系而不是价格管理。没有人说政府不能用宏观的经济手段、用供求关系调节市场价。但是法律规定政府不能用行政命令方式干预市场的价格。请问市场经济不就是自由竞争的价格在调整供求关系吗?政府本来就严控着土地的计划性供给,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利润增加、能吸引大量投资自主进入时,适度放开土地的供给、加大商品的供给,价格自然会在市场中调节。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时,其他商品物价不也走过了这样一个过程吗?但加大供给有引起投资过热的可能,于是就只能剑走偏锋了。看来中国的“价格法”不是约束政府,而是约束企业的了。当政府管制了商品的价格时,市场的自由竞争就没有任何可能了,市场经济的规律被扭曲之后,还会有产品的进步与竞争吗?

⑥除了对价格要限制和管理之外,更有甚者,一些政府甚至出台了对利润率的管理和限制。这不更是计划经济的回归吗?一方面立法说是市场调节价,一方面又不按市场规则去发挥价格的调节与竞争作用,还能叫市场经济吗?

市场经济是用供求关系调节和用竞争解决利润率问题的。稀缺经济必然会产生稀缺价格,石油如此,房子也如此。稀缺的地点与稀缺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着利润率。没有相应的需求,这种稀缺也就不存在了。

请问一个运动员的价格是多少,利润率又是多少。为什么有转会费和广告费的巨大差距呢?请问一幅画的价格是多少,为什么会每次拍卖的价格不同?请问古董的价格与利润率是多少?软件与专利的价格与利润率是多少?那么建筑的价格与利润率又是多少?也许官员们认为房子不过是钢筋水泥的堆砌,应限定一个标准的毛利率,或者象经济适用住房一样硬性规定个3%的利润率。成本加利润率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审批方式,因此才有了标准的80住图纸,并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北京建了大量的火柴盒,制造了连公房福利分配的居住者都不满意的低质、低标准产品。这些无差别的空间不但破坏了城市面貌,并且只有极短的生命周期。

商品房价格中还包括着艺术的创造,生活方式的创造,居住环境和生存理念的创造。利润率中还包括诚信的契约精神和延伸的服务价格。浙江的民营企业将大量的资金投入于水运,2005年的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2。原因很简单,国际水运市场的平均回报率是20%,而浙江的水运平均回报率是80%。只有当这种投资增加、供求关系平衡时,价格才可能回调并更合理。又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中限定了房地产的利润率?不是有各种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在约束着利润率和调节公平吗?为什么不用税收而用非市场化的手段去管理价格和利润率呢?本质仍是计划经济的观念在作祟,仍在主导着政府的管理理念。

⑦管了价格,管了利润率,还要管价格的增幅,那么还有什么是市场经济能做主和发挥作用的调节工具呢?房价的增幅是资产价格的趋势与取向,增幅是受相关因素的影响与自身产品条件变化的影响决定的。增幅恰恰反映的是市场中短期内的供求关系。没有了自由竞争的价格增幅变成了行政指令的增幅,那么用什么来评价和判断市场中供求平衡与总量的关系呢?岂不是人为的在制造市场中的信息假象。一方面地方政府因乌纱帽而不得不在住房价格结构上做文章,以数字游戏来平衡价格增幅;一方面用审批控制不同架构的产品推出时间用行政行为调节市场价格,使价格调节供求关系的基本功能化为乌有,那还是什么市场经济呢?价格信息被扭曲后,投资者、消费者和决策者又凭什么来监控市场呢?

除了行政的干预之外,在市场条件充分的国家或地区,房地产的价格在有需求时一定是增长的。其增长决不会是无止境的增长,而是由市场中的供求关系调节的。当一个地区具有不可替代性时,其房价增长则会随着地区的不可替代性持续增长,直至这个不可替代性的减弱而影响。当一个地区的房价成本过高而又有可替代性时,人们会用迁徙而减少需求。迁徙也是一种需求的转化。

房价增长的原因非常简单:一是一个国家的GDP与人均收入增长时房价一定是增长的,如果相反就不会产生购房置业的需求。

二是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人工价格一定是增长的,技术进步也会让材料价格随人工价格增长。

三是居住环境一定是改善的越来越好,这些改善的成本自然会反映在房价之中,如教育、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条件与商业条件,如节能、环保、绿化等等这些都是要增加成本并反映在房价之中的。

四是人口增加与土地供给的矛盾,大多数人都简单的按每平公里的人均数来衡量土地的利用系数。其实更重要的不是有没有土地,而是有没有适合使用的土地。澳大利亚的人均拥有土地是非常富足的,也曾以低密度方式发展过。但上世纪90年代中开始向中密度回归,因为距城市太远的土地其市政配套、服务、交通等成本过高,失去了合理的经济利用价值,因此人口与土地的矛盾是一定存在的。全世界岛屿型城市的房价都较高,经济发达的城市房价较高都与这种人口与土地的利用关系相关。并非有地就有利用价值和合理的经济价值。

五是经济发展的集中度和效率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因此人们的居住一定会向重点经济活动的城市集中,向重点活动的地区集中,或者向休闲、养老等特定地点集中,自然就有效率提高与成本提高的对应关系。可以显见外资大多投资于东部地区,除了沿海城市的开放政策优先之外,很重要的是成本与效率的平衡关系,并非人工成本低就最好,也并非城市土地成本低就最好。中国自以为劳动成本低的优势已在出口产品低附加值中充分表现出来。但高工资、高土地成本的美国1999年一年吸引的外资高达3132亿美元,而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仅吸引外资3400多亿美元。低工资不利于淘汰落后企业,高工资、高成本,但有高级人才和高效率,有产生创造优势,才产生产品的高附加值和竞争力,这就是城市土地集中利用的原因。

六是城市集中中的资金成本和税收也会不断的提高住房的价格,谁会相信有人会在房价不断加税和贬值的预期下置业呢?

可见宏观经济增长的背景之下,房价是没有理由下降的,增幅更不应成为调控的目标。当众多的因素会必然的影响房价的增长时,除非不要市场经济,否则对价格、利润率和价格增幅的行政性调控都必然产生对市场经济的破坏作用。

⑧市场中的商品结构本应由市场中的需求决定,并由投资者根据各自的竞争优势来决定,市场会在竞争中淘汰落后的企业,也会在分工细化的过程中调整企业的产品市场能力与产品的结构。同样是服装,有人生产高档的有人生产低档的,这和企业的设计、经营、生产能力及成本相关。汽车有高档、中档、低档也是同样,并非具备生产能力的汽车厂都能生产奔驰。那么为什么房地产的产品结构要由中央政府或七部委决定呢?七部委不是投资者,如果七部委决定的产品类型卖不出去有由谁承担损失和责任呢?这种历史上由县委、省委决定农民种什么菜、种什么果树的失败案例还少吗?不是有些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虽然价格低也卖不出去吗?户型、面积本来是多因素由市场决定的,商人本来会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市场的需求来决策。现在变成了中央政府的指令,并且用税收等条件强制了,那还有什么市场化资源配置可言?

A、产品的结构首先与土地的价格有关。土地价格高的地区本身就不可能生产中低档产品,就如用钻石、黄金做原料的与用玻璃和铝做原料的首饰一样。这种高价格的土地本来就与中、低收入家庭无缘,怎么可能都去生产低档的普通商品房呢?

B、产品的结构与需求相关。如果中国的小康目标在要求人均住房达到35平方米,那么五口之家就不可能购买普通商品房了(三人家庭外带父母是目前中国常见的家庭人口结构),这个面积标准已经超过了七部委限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此外是否有更多的家庭会在平均值之上消费?那么这种需求存在,政府倡导不正是产品结构的由来吗?满足日益提高的住房需求,不是扩大内需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吗?

C、拥有什么样的客户资源和什么样的设计与生产能力,自然会选择什么样的产品作为企业的主导产品。同时又有那个商人不希望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呢?这不正是经济学最基础的研究成果吗?那么在市场经济中由投资者选择产品的生产与定位又有什么法律不允许和限制吗?如果国家硬要定一个法律来限制还是市场性选择吗?

D、非商品定位自由选择的生产方式恰恰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生产方式。由中央或部委计划性的决定产品的类型、产品的供给数量和产品的价格,那么是否要重新剥夺市场经济和私有化给予居民购房的自由选择权呢?是否重新回到由国家统一制定80式住宅图纸的产品年代呢?

E、当产品类型由行政命令和税制所限制时,又如何发挥企业的智慧和才能呢?这就必然形成产品创造性和产品统一性的碰撞,必然形成产品同质化和企业同质化的现象。市场经济本来是一种差别经济,有差别才能竞争、才能创造、才能显示企业的竞争力。

当宏观调控到了按户型平方米进行调控时,就变成了严格的微观管理,不是总量的供求关系而是具体产品的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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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去年找了一年的房子,感受颇深!
今年毅然决定辞去航空公司的工作,转行,趁年轻投身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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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甚好!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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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少米,不得不将书房和听音室融在一起,这是听音位后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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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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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自己将听音室设计更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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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更改,将一个窗户封上,将器材放在较宽的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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