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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高法出台牛逼报告,药家鑫可能死不了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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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根据该报告,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  报告显示,人民法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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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扯淡,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惩治犯人何罪之有?社会矛盾应该是民主法制才能化解,而非减轻对罪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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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天经地义那是封建老思想了,现在大部分只杀一个人而且情节不恶劣的一般最多死缓。

像日本,近十几年来全国只给了十来个人立即执行的死刑,一般都是超级变态杀人犯才有此待遇。美国就算是一级谋杀,在很多州也不是必须要给死刑,有些也就是终身监禁,更不要说二级谋杀了。

当然要加薪这个在现在看来肯定属于情节恶劣一类的,按现在的尺度判立即执行死刑基本没问题。最高院发这个文估计不会对结果造成什么影响。
我倒是觉得最高院这个当上提死刑复核的事,只是向社会表明一个态度——我们将要对某些人(比如要加薪)给死刑不是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作出的,而是我们严格按照我们的法定程序和量刑标准作出的。
最后编辑titansfox 最后编辑于 2011-05-25 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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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并不痛苦,关一辈子才痛苦
听有音之音为聋;听无音之音为聪;不聋不聪,与神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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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一个无权无势无背景的,案子又不复杂,但各方面都把要判处他极刑烘托的如此困难,完全是在给司法树立高大形象——搞的似乎是顺应了全国人民的愿望,不畏艰险、强权作出了一次公正的判决,最后还博一个大快人心交口称赞。
至于高院的报告,为慢慢废除死刑垫垫底而已。废除死刑不可怕,有疑问的是一旦废除死刑,那之后的最高刑罚的执行力度有多大?有几个人真的把牢底坐穿?
潜水是王道,王道未必是正道.正所谓道可道,非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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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几位说的都很有道理。
第一,中国并没有完全的“法制”,现在依然很多“人治”,可以“通融”的地方很多。如果不执行死刑,有权势的很快就出来了,就像前几天判深圳前市长许宗衡死缓,那谁都知道他当官时候的“得益圈子”保了他一命,很快就没事了。
第二,“杀人偿命”,以怨解怨,是中国人的悲哀思想。生命权利是高于一切的,西方国家是极少死刑的,即使被杀害的家属,也不希望凶手获死。这就像鲁迅笔下的阿Q,他的悲哀不仅仅是“阿Q精神”,而是他受了别人的欺侮之后,转而欺侮更加弱小的群体,而且认为这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中国文化两千年来的悲哀。

所以正说反说,都是一件不幸的事情,是整个国家社会民族的不幸,“药家鑫”只是个替死鬼。
LT.M HI-FI CLUB 订机、团机、摩机、修机    http://bbs.hifi168.com/showtopic-21018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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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趋势,最高法院慎用死刑的指导思想又不是一天两天了,这个工作的推进怎么能因为一个药加薪案件的民意汹涌可能导致的误解就随意改变呢?中国司法要独立首先就要摆脱所谓民意的影响。民意决定的司法肯定不是法治,因为民意最容易被操控、最容易被误导甚至最容易被制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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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趋势?被害者是没机会去赞叹此等文明进步的趋势了,只能留给旁观者谈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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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人盲目崇拜西方,什么都模仿西方,现在触角又伸到司法了,就是对老百姓的福利不模仿西方。如此乱世,怪物横行,群魔乱舞,不用重典,反而弱化,让我们等着瞧吧。看看多出了几个马加爵,你缓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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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aninov 于 2011-5-25 15:14:00 发表
药家鑫一个无权无势无背景的,案子又不复杂,但各方面都把要判处他极刑烘托的如此困难,完全是在给司法树立高大形象——搞的似乎是顺应了全国人民的愿望,不畏艰险、强权作出了一次公正的判决,最后还博一个大快人心交口称赞。
至于高院的报告,为慢慢废除死刑垫垫底而已。废除死刑不可怕,有疑问的是一旦废除死刑,那之后的最高刑罚的执行力度有多大?有几个人真的把牢底坐穿?

是的,在一个人治而非法治的环境,倘若轻易废除死刑,将意味着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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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不了?我们一人吐口唾沫就把他淹死了,还是古代的刑法好。凌迟株连九族!废除死刑什么玩意!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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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utewen 于 2011-5-25 23:04:00 发表
死不了?我们一人吐口唾沫就把他淹死了,还是古代的刑法好。凌迟株连九族!废除死刑什么玩意!妈的!

既得利益者慢慢搞呢,先是强行通过物权法合法化自己掠来的国有资产,再。。。。。。,最后他妈杀人都不会偿命了,瞧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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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最爱康塔塔 于 2011-5-25 23:01:00 发表
是的,在一个人治而非法治的环境,倘若轻易废除死刑,将意味着什么呢?                                


那会有人很多好人避免被错杀。
当然我要指出你这种假设本来就是不成立的,就好像总有些幼稚的人在问到了共产主义了大家都能按需分配了谁还会去劳动一样。
最后编辑chrisspher 最后编辑于 2011-05-25 23: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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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risspher 于 2011-5-25 23:25:00 发表
原帖由 最爱康塔塔 于 2011-5-25 23:01:00 发表
是的,在一个人治而非法治的环境,倘若轻易废除死刑,将意味着什么呢?                                


那会有人很多好人避免被错杀。

说的太好了。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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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utewen 于 2011-5-25 23:04:00 发表
死不了?我们一人吐口唾沫就把他淹死了,还是古代的刑法好。凌迟株连九族!废除死刑什么玩意!妈的!


去看看历史书,你就知道刑罚过重了也没啥作用,反而表现当政者的残暴。

就比如治贪腐,总有人以为抓到一个杀一个就没人敢贪污了。我不知道这帮人从哪里想来的这么一厢情愿的思想,纯靠拍脑门拍出来的结论。
明朝开国那会朱元璋治贪污官员,据说贪污60两银子就治罪,甚至用剥皮食草的残酷方法,大开杀戒。有用么?确实有点用。但是总体效果如何?好像一般认为效果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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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risspher 于 2011-5-25 18:03:00 发表
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趋势,最高法院慎用死刑的指导思想又不是一天两天了,这个工作的推进怎么能因为一个药加薪案件的民意汹涌可能导致的误解就随意改变呢?中国司法要独立首先就要摆脱所谓民意的影响。民意决定的司法肯定不是法治,因为民意最容易被操控、最容易被误导甚至最容易被制造了。

这点,你又说的太好了。但是,朋友,你的观点在愚蠢到极点的大部分中国人面前,是得不到多大的认同的。太多的中国人表面说要民主要法治,其实,他们是打着民主的口号干着专制的勾当,他们是抗着法治的旗帜干人治的勾当,他们的民主和法治是排他性和利己性的,当出现了对自己不利或者不符合自己观点的时候,什么法治什么民主,都是扯淡。要加薪必须死,商贩杀城管就可以网开一面,这就是这些人的民主和法治,这就是民意绑架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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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最爱康塔塔 于 2011-5-25 23:13:00 发表
原帖由 futewen 于 2011-5-25 23:04:00 发表
死不了?我们一人吐口唾沫就把他淹死了,还是古代的刑法好。凌迟株连九族!废除死刑什么玩意!妈的!

既得利益者慢慢搞呢,先是强行通过物权法合法化自己掠来的国有资产,再。。。。。。,最后他妈杀人都不会偿命了,瞧好吧。

物权法只保护那些人,不保护你?你难道没有任何的财产?告诉你,你现在手上用的那台电脑,从法律上,就是物权法保护了你对它的物权,没有物权法,党和政府随时可以没收你的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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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药家鑫案一审法官答问:该案不属于激情杀人


2011年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
记者: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请问,对此问题如何认定?
法官: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记者: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这种辩护理由成立吗?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记者:被害方认为,药家鑫在警方最初询问时否认杀人事实,药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为不应构成自首,一审是如何评判这一行为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记者:刑法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综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记者: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法官: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记者:药家鑫一案是否超审限?
法官: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9号《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因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根据上述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两个月,且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曾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所以,截至宣判之日,本案并未超过法定审限。


几个基本事实:
一、法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当前谁是统治阶级?执政党及其庞大的机构、群体;
二、法的目的是什么?建立维护秩序、平息社会矛盾。秩序即稳定第一;
三、“顺应历史潮流与国际惯例”,最新的刑法第八修正案已经废除13种经济犯罪类型死刑罪名,今后非暴力型死罪一般不会立即处死,会加大生刑刑期;而暴力型死罪历来为统治阶层、社会大众所不容;
四、法不是一成不变的,立法(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司法(最高法、最高检)有权解释,看形势需要,舆论需要。

猜测:药要死
最后编辑QRD05AAA 最后编辑于 2011-05-26 01: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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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是可以,就是法律要跟得上,死缓者不得减刑,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
关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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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回到“凌迟株连九族”时代。
把眼光放远一些,最近高院对醉驾定罪和死刑的解释,我认为是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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