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 看来你对英美法系这么熟悉啊
人身攻击才能告, 那是网上的用语
举个实在的例子给你看看,
PLINIUS 原来的设计师Gary离开PLINUS后, 在一个论坛上讲PLINIUS的某个放大器功率没有表称的多, 就收到律师信, 后来只好闭嘴了
http://www.audioenz.co.nz/forums/index.php就物理数据发表意见都又可能违法, 更不要说攻击人家没文化底子之类得了, 大律师有本事去国外批批某个大品牌试试吧
把网上的对骂跟现实混在一起, 小孩子玩泥沙啊, 还人参攻击,
三越没告你是你生活在中国,
国庆了,为自己庆祝一下吧, 借我伟大中国的特色保护伞用用吧
[quote] 原帖由
upclose 于 2009-9-27 19:33:00 发表
不好意思,我本人就考过了国内的律师牌,呵呵。
另外我对于三越的评论,连人身攻击都没有,怎么个告法呢?不懂法了吧。即使有争议,这些是英美法系的典型民事诉讼,主要是经济诉求,何来监狱之说?为你的法律知识感到遗憾和惋惜。。。或者另一个方法,你给个类似的英美法系的相关判例我参考一下。
你上面的话,倒是典型的人身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