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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软件交易中“放鸽子”,请大家进来集思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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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放鸽子”应当区别对待。比如买方跟贴表示要某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要了,此时买方应当及时给别人一个交代。买方应当替卖主想一想,卖主要讲信誉,已经有人跟贴表示要的,就不能随便再答应卖给其他人,如果买方不能及时答复最终又不要了,这对卖主至少会失去可能的机会……。反之,买方也应当讲信誉,及时给别人一个交代,对自己跟贴表示的意向要负责任,这既是个人的信誉、责任心的问题,也是社会公德……

从法律方面来说,可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方面来讨论……
最后编辑溪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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