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linliulin 在 2004-7-23 17:59:00 发表的内容 勃拉姆斯的《第二钢琴协奏曲》演出之后,也有乐评家把它称为“大型室内乐”。这种说法针对的其实是钢琴独奏与乐队的合作性而非竞奏性关系,违反了协奏曲Concertate这个词本身具备的基本原则。 那么,各位Fans讨论一下,勃拉姆斯的协奏曲到底是属于什么类型的乐曲,到底应该哪种演绎是最合乎勃拉姆斯心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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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感觉钢琴在勃拉姆斯一生中占极重要地位。勃对钢琴的处理能力远远超出其他器乐。(这也是我认为钢协要好过他的小协及双重协奏的原因)。正由于勃对钢琴的游刃有余,两首钢协的整体处理十分高超。而如果局限于一个“concertate”的字面含义,显然是偏颇而无聊的。我不管这个词从何时诞生以及诞生的原因,我从来把钢协视作“concerto for piano and orchestra", 如此一来也许就符合勃拉姆斯了。这种器乐与乐队的合作关系更多体现为交融,对话,其实广义上,“竞争”只是这个合作关系的一部分而已。
当然,真正称得上“协助之奏”的钢协属拉赫和肖邦为典型了,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