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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车主请注意:现有交通协管员手持DC拍违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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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广州车主请注意:现有交通协管员手持DC拍违章

驾驭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乃天经地义之事,无论是有“眼”或是无“眼”,开车人士相对于只能驾驭人动车的人士平均上是否可说是能力高一点,所以素质亦应高一些?所以,只要自己违反了交通规则,证明的证据无论是以何种方法取得,都应是合理,除非是交警部门监自己食死猫。
反对取证、惩戒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深层次的原因,可否解释为法律法规需对经济富裕人士另眼相看?
一点看法而已,不针对特定人群,更不是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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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员拍照只是证明车辆是否违规的一种取证方法,应该不算是行驶执法权。
交通堵塞应该是驾驶车辆造成的,但建设道路却是全体纳税人的钱,所以,对造成交通堵塞应对由车辆使用者负担。使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在某一地段收取堵塞费是一种办法。记不清是法国巴黎市还是英国伦敦市是采取此方法。
禁止摩托车上路是典型的偏帮富人的决策。无论从效率、占用道路面积看,禁摩而不禁汽车在城市行驶或某段路行驶都不是合理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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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错就错在将举报违章这样一个公民的义务变为商业行为。因趋利而造假。
   换一个角度,如果公民的举证因举证人的身份而不可采用,那又怎样证明现在交警所拍的相片就是警察所拍的(无论是真警察还是电子警察)?个人看法还是,只要是当事人所做的犯规动作,除非你自己能证明是别人栽赃,都应受相应的处罚。其实错不错自己清楚,错了受罚,是一个人的起码道德。
    因公民举证特权人群或部门的违规行为而不能得到处罚,这是一个政治问题,少说为妙,免得班主难做。
   从受害者的角度看,侵犯者得不到处理的时间越长,受害者应有的权利得不到维护,受害者的损害程度更加深,设定追诉有效期实是对违法者的保护。
   明知是杀人犯却因程序原因而得不到追究,本身说明存在缺陷。
   上厕所时,如果厕所内不标明如厕需脱裤的,拉裤子的人可告厕所维护人。合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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