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趟一趟ABC的混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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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XRCD是正规的XRCD的标志吗?包装盒是正规的XRCD的硬纸盒吗?用过XRCD的人一看ABC的外包装就该都知道,噱头而已。而不了解XRCD的人,又有几个会去买呢?

要不是一些人这么迷信XRCD,它玩这噱头也没人理睬。。。

市场运做嘛,挂羊头卖狗肉的事常有,重要的是它的价格不是XRCD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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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属于欺诈行为,这一点消费者有权投诉。

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

http://finance.qq.com 2005年03月09日09:59 中国消费者协会    
  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规章中规定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下列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在这个规章中还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情形有: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最后编辑lzy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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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说没意思,我来凑个热闹。

司法界有个说法叫“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说您有意见不要紧,要证据确凿,这样国家法律是支持的。但若您没有任何证据,则别人可以反诉您污蔑。

回到这个问题也很好办,说唱片公司盗版,就可以让说话的人提供相关根据,这根据很好找,去被盗版的公司核查一下即可,发邮件打电话都容易,现在通讯这么发达。

至于说到内地音乐的发展,这个题目确实不小,只能浅尝辄止。在盗版满天飞,且人民文化素质有待提高的今天,要做音乐这项事业太难了。所以我对一些扎扎实实做音乐的广东企业(如雨林和柏菲)是怀有敬佩的。

当然雨果更是如此,全球数字技术发展迅猛无比,传统的储存技术受到空前挑战,不仅国内唱片公司度日如年,国际的五大公司也一样不好过。在生存和质量两者之间选一个平衡点确实不容易。

这样一想雨果降低成本而求生存的举措就好理解了,不要再苛求了。不转换思想到后来只有听MP3了。

对国内环境来说,想要使正规音乐市场得以发展,有两个层面的工作要做:
1,是政府监管力度需要加强,对盗版行业狠狠打击,使其没有生存空间。这是一个老问题,国际上对此一直颇有非词,甚至关系到我国在政治上的影响。其实这事并非难做,什么是盗版,道版的生产环节,国家应该是了如指掌的,关键是打击力度不够,或者有些地方政府还在充当不法企业的保护伞。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比较完善,只看执行力。

2,是公民素质有待提高,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很强,但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如果每个人都认为购买盗版是违法的话,那么盗版业将受重创。为什么外国人在外国很少买盗版,而到中国来以后却疯狂购买?国外对盗版的查处比较严厉,购销都会受到处罚,尤其是销售环节,处罚力度很大。

3,消费水平的问题,原来这是个问题,其实到近几年已算不了什么问题了。大部分听音乐的人消费水平低吗?中国现在已成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去香港游客的消费水平就数内地客高。青岛现在十几万的游艇泊位销售一空,几千万的豪华游艇订户源源不断。

几张正版唱片中国人消费不起?笑话我们穷是怎么着?还是一个观念转换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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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再回到ABC的问题,很简单。如果这家公司合法取得版权,那是一大好事,它发表了一些已经很难找到的录音,比如《皇家芭蕾》,这是为音乐爱好者做好事,应该支持。

如果没有合法授权,则与盗版无异。至于过去的事,不提也罢,拿过屠刀,就没有资格成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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