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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发烧友投诉专贴。 [复制链接]

1#

回复 1# eric 的帖子

原帖由 eric 于 2012-3-27 16:59:00 发表
中山是个人杰地灵的好地方,发烧友水平非常高,成立中山发烧协会后,大家更是团结友爱,一派和谐向上的好景象,但偶有少数中山的发烧友破坏这种气氛,论坛既往不咎,从今天起,再有进行人身攻击的,请发现的网友马上贴到这个帖子,我一定会处理。
论坛一向反对冤冤相报,如果您发现有人进行人身攻击,不投诉,反而互相对骂的话,也会被处理。
大家共同监督,共建和谐168!和谐中山!  

E版开出本帖,非常好。赞!!
E版对我们中山当地音响发烧的认同、支持和鼓励,心感敬佩!!特此鸣谢!!

论坛一向反对冤冤相报,如果您发现有人进行人身攻击,不投诉,反而互相对骂的话,也会被处理。

明白、理解,望大家共护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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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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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 16# eric 的帖子

晚上好E版!
前辈......小弟不敢当,E版才是真真正正的发烧前辈,有多方面的音响发烧经验和内涵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望E版日后多多指点。谢谢!!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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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帖由 cadcam 于 2012-3-28 19:32:00 发表
我不是中山人,但在小榄生活了十五年,也玩了十二年音响,不过从来没有参加什么活动,
烧友应该没有地域界限,所以也帮顶,希望大家和气,多听音乐。

晚上好cadcam 先生!
先生所说非常正确。赞!!
烧友间本不应有地域界限的!
为有幸同城,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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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6# cadcam 的帖子

原帖由 cadcam 于 2012-3-28 23:57:00 发表
原帖由 中山张 于 2012-3-28 19:45:00 发表
原帖由 cadcam 于 2012-3-28 19:32:00 发表
我不是中山人,但在小榄生活了十五年,也玩了十二年音响,不过从来没有参加什么活动,
烧友应该没有地域界限,所以也帮顶,希望大家和气,多听音乐。

晚上好cadcam 先生!
先生所说非常正确。赞!!
烧友间本不应有地域界限的!
为有幸同城,握手!  

谢谢,多点音乐,少点名利,开心很多。

您好cadcam 先生!
不客气的!
是的。多听音乐,少点名利是件非常开心的事;小弟一向玩音响、听音乐,一不求名,二更不求利,只求音乐带来的喜悦和享受,这是我的终止。

附近有您这样心景的,少呀!赞!!!!!!为正确、科学、理性的发烧观,再次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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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8# 中山麦哥 的帖子

原帖由 中山麦哥 于 2012-4-11 14:01:00 发表
中山音响协会在月底庆祝一周年生日活动,欢迎您参加中山音响协会的活动.

麦哥!请说一下活动的具体节目安排?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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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3# 中山麦哥 的帖子

节目很丰富噢。还有我的至爱.....模拟系统!不错、不错!顶
赵鹏也过来,上次我还欠他几张照片未给他。
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4-11 14: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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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5# 中山麦哥 的帖子

好的,届时我会尽量抽时间参加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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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2# 中山麦哥 的帖子

原帖由 中山麦哥 于 2012-5-8 12:54:00 发表
再建议eric版主要把所有骂人的帖全部清除,这样做才是和谐168...

麦哥!
那些人如果有悔改之意的话,就应该把那些骂人的帖自己进行修改,不应劳烦E版。E版也有很多日常事务要做的!

况且法院还未来取证,等法院取证后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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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5-14 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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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春暖花常开 的帖子

原帖由 中山礼哥 于 2012-4-6 12:50:00 发表
支持和谐中山.....!  

原帖由 春暖花常开 于 2012-3-28 10:18:00 发表
支持和谐中山!

阿春哥,请你说说中山市什么时代或者时期是不和谐呢?

不如第日同你去一躺市府,你指导一下摄书记怎样和谐中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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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5-12 14: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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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您好E版,请问下面这些是不是168论坛的版规?一直以来有人多次违犯下面红色字的条款,应不应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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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使用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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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5-17 15: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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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中法网.......

《诽谤罪》


       一、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互联网等方法散布。所谓 “ 足以贬损 ” ,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三、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 “ 告诉的才处理 ”,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法律和决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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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0# 中山麦哥 的帖子

原帖由 中山麦哥 于 2012-5-16 20:56:00 发表
看来这些人是沒有悔改之意了,是有的话,这么多天他就应该把那些骂人的帖自己进行修改了...

晚上好麦哥!
看来应该是了,已很多天了。既然那些人没有悔改之意的话,我们可通过法律方式来追究他!

请问麦哥年达60 没有?!如果达到的话,可再追加引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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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3# 中山麦哥 的帖子

这个可去除。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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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定义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惩罚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概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构成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名誉权的内容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 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条款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认定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 “ 以事生非 ”。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 “是个傻子” 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 无事生非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 “ 事实 ” 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 (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受害人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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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8# eric 的帖子

原帖由 eric 于 2012-5-16 15:49:00 发表
请给我具体帖子链接。

您好E版!
已PM给您了!请问E版认为应该怎样来处理这回事和近几个月的事?!

E版有空可参阅一下这个帖,看看中山市、中山音协、中山的发烧友是不是像那些人说的这样:http://bbs.hifi168.com/showtopic-203691-11.aspx

请 E 版细致阅览一下本帖第 79、86 楼的两条法律法规。
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5-17 1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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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acky70 于 2012-5-16 23:45:00 发表
中山兄法律知識很精通,見多識廣,佩服。

非常时期,非常处理方式,既然也快无法无天了,我们就必须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和同好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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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2# jacky70 的帖子

在本帖于3月29日已作出最后表态,再有人对中山市、其他网友或其它再进行任何功击的话,必新、旧同究;您觉得E版给出的多次既往不咎,人地有领情吗?给了那么多天给他也有领情吗?至今行为也是一既如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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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7# 中山麦哥 的帖子

原帖由 中山麦哥 于 2012-5-17 19:44:00 发表
早几个月前,中山礼把网上中山堂所骂人的帖打印出来,在中山通街排给别人.

这份东西,我也收过两份,一份是打印出来的人叫别人给我的;另一份是在本地一家二手音响店里(见有一大塔,最小一百几十份),店主给我的,那家店主说:是打印出来的人放在他的店里,叫他见人就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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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 中山堂 的帖子

原帖由 中山堂 于 2012-3-28 23:25:00 发表
支持E版坚决不手软封掉那些带有人身攻击的ID,想破坏和谐发烧活动的人是不会得逞的, 谁是谁非由时间来证实一齐。

好,非常好,你实在说得太对了!你说的是不是真的?是的话,我马上举证一些;支持你支持E版坚决不手软封掉那些带有人身攻击的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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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5-18 14: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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