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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降半旗哀悼这次遇难人。(支持的请举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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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第十四条对降(下)半旗的有关事宜作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类人士逝世应该降半旗。其中(一)(二)项列举的人士为国家重要领导人,即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以及全国政协主席。(三)(四)项列举的人士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很显然,上述四类人士不包括普通老百姓。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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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希望降半旗哀悼这次遇难人。(支持的请举手)

原帖由 jackson 于 2008-5-16 8:55:00 发表
同意。
并把每年的5月12日定为中国地震国耻日。

晕 这就太过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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