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論貝多芬弦樂四重奏 (String Quartet)
弦樂四重奏是最「清純」的一種樂曲形式。這是因為我們可以將弦樂四重奏視為把「弦樂合奏」的樂器數目,刪減到剩四件,而每一件樂器分別擔任一個聲部。由此一「群體」的觀念來看弦樂四重奏,則它是非常「精簡」的。所用的四件樂器都是提琴家族的成員,它們之間有著相同的特質,所以整體音色的表現最為「純粹美麗 」。
四位演奏家之間的協調合作,換句話說,這四個人的「默契」良好與否,以及是否具有團隊精神,往往就成了演出是否成功的關鍵,這也是為什麼演奏弦樂四重奏樂曲的,多半是專業的四重奏團體,而很少是由四位獨奏家臨時湊合來演奏的原因;除此之外,我相信演奏家們面對這種堪稱為室內樂最巔峰完美的組合形式時,心中必然充滿敬畏之情,因此不願以臨時組合的方式演奏,以免褻瀆了此一完美形式吧!
在聆听弦樂四重奏時曾看过有人如此比喻:
第一小提琴是位健談的中年人 , 主動引導著話題
第二小提琴是第一小提琴的好朋友 , 盡力強調第一小提琴話中的機智 , 很少提出自己的意見
中提琴是位善良但卻饒舌的婦人 , 他絲毫講不出重要的意見 , 但卻又經常插嘴
大提琴是位莊重的人 , 有學問而好講道理 , 他用簡單而中肯的論斷與第一小提琴對談
貝多芬的十七首弦樂四重奏
跟他的交響曲一樣的重要,在他生命的三個時期各有經典。它們分別是
早期的Op.18,此套共有六首(第一號到第六號)。
中期:
晚期:Op.127(第十二號),Op.130(第十三號),Op.131(第十四號),Op.132(第十五號)、Op.133(大賦格原為第十三號的最後一章) 、Op.135(第十六號)。
貝多芬的絃樂四重奏
絃樂四重奏這一藝術形式,是由作為貝多芬老師的海頓以及在創作上曾給予貝多芬很大影響的莫札特開創並形成的。貝多芬一生共寫下了17部絃樂四重奏,這個數字與海頓的84部或者莫札特的近30部相比雖然不算多,但這17部中幾乎每一部都有鮮明的特點,成為絃樂四重奏寶庫中最耀眼的明珠,佔據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絃樂四重奏的發展史中成為前繼海頓,莫札特,又對後世作曲家有極大影響的里程碑。
今天只要翻開任何一張絃樂四重奏音樂會節目單,幾乎很少有不包括貝多芬的作品的。世界各種國際絃樂四重奏比賽,如英國倫敦比賽,意大利波契亞尼大賽,加拿大的“班夫”比賽,澳大利亞墨爾本比賽都是將貝多芬的中後期作品列為決賽曲目,而日本大阪和德國慕尼克的室內樂比賽更是規定,三輪比賽每輪必須演奏一首不同時期的貝多芬作品。顯然,貝多芬四重奏已經成為演奏家的試金石,專業四重奏組要在舞臺上站住腳就看演奏貝多芬的水準了。
絃樂四重奏的組合看來簡單,就兩把小提琴,中提琴加大提琴,但歷來為作曲家們視為作曲技法的試金石。這一點從貝多芬對待寫四重奏的慎重態度可以得到證明:貝多芬從15歲開始作曲,他寫了作品3和作品9的弦樂三重奏,也寫了作品16 號的鋼琴五重奏,就是遲遲不動筆寫絃樂四重奏。為什麼?從貝多芬給他的朋友卡爾.阿達曼(此人也是貝多芬第一部四重奏的第一小提琴演奏者)寫在分譜上的短語中也許能找到答案:“不要讓任何人看到這份譜,因為我作了許多改動,直到現在,我才知道該怎樣適當的寫四重奏”。
貝多芬的17首四重奏可以分早期、中期和晚期三部分
寫於1800年的六首通常稱為早期四重奏,其實這作品18號的六首不論從作品的成熟或者從音樂史家對貝多芬年代的劃分都應屬於第二個時期的。這一年除了《第三鋼琴協奏曲》外他全都在寫四重奏。Op.18 是第一時期的傑作,清新脫俗、曲調感人,其中第一號F大調可說是弦樂四重奏的「標準」作品,因為通常決定一首四重奏是難或易,是與此曲作比較而得。
自1806年至1810年稱為中期的五首,它們是作品59號的三首(獻給俄國公使拉祖莫夫斯基),作品74號《豎琴》和95號《莊嚴》,這些作品與他的第五、六、七、八交響曲是同時期的。op.59 有三首(七、八、九號),Op.74(第十號),Op.95(十一號)。
Op.59 的三首因為都採用俄羅斯民謠,因此也被稱為《俄羅斯四重奏》。
Op.74 的第十號被稱為《豎琴》,並非因為納入豎琴這項樂器,而是第一樂章運用許多琶音所致。
Op.95 的第十一號別名「莊嚴」,是其第二時期最成熟顛峰的作品。
晚期的四重奏是名符其實的晚期作品了。從1823年寫完《第九交響曲》後,在1824到1826年的兩年裏,直至他逝世前幾個月,他寫下了最後的五部絃樂四重奏。可以說,晚期生活遭受極大痛苦的貝多芬是以絃樂四重奏作為他最喜愛的,表達豐富感情的唯一形式。這就是令人時而生畏感到不易聽懂又難以演奏的作品127,130,131,132,135和稱為《大賦格》的作品133號,晚期的六首闕闕經典,絕對音樂的表現下,貝多芬超脫了形式與技術的限制,通暢無礙地展現樂念,把弦樂四重奏的地位提昇到前所未有的崇高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