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音乐作品必须存活在演奏、演唱活动中。不过你先别忙着对“作品”的本质作定义,有了演奏和演唱,它还是不算完整,还必须加上你——听者。
对一部作品的理解,会有多种差异。比如前面提到的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在法国大革命时代和今天的人们听来,肯定有不同的意义。在德国人、法国人、美国人以及中国人听来,也会很不同。在青年人、老年人或者孩子耳朵里,它又有着不同的反向,更不用说热爱古典音乐和喜欢流行音乐的人、着迷于京剧曲艺的人或者对音乐毫无感觉的人了……我们对一部作品的接受会受到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文化氛围和时代精神的制约,不管你有多了不起的天才,也不可能超越这个制约。再举个例子,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音乐“格利戈里圣咏”,我们在今天获得的感受怎么会和那个时代的虔诚教徒们相同呢?你至多是利用你读来的历史知识想象罢了。就算你也是基督教徒,但在基督教两千年的历史发展之后,信仰和神学也是有了变化的,每一个时代的精神乃至科学的进展都会对它产生影响。听者的可变性质比演奏演唱者来说更加复杂,就算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心理状态下(甚至不同的健康状态下)对同一部作品的感觉也会有很大差异。
现在我们可以说,“音乐作品”的概念不是绝对的、静止的、最终的,它存活在各个历史阶段的人们心中,因此它有历史属性;它存活于人们的审美观念中,因此它又有接受美学的属性;它有赖于演奏和演唱(在现代还包括录音),因此它又有技术的属性。此外还有社会属性,心理和生理属性……当然,这一切的基础是作曲家写在谱纸上的音符,只是它并非全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