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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连夜救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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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赵晓辉、陶俊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0日说,大宗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
    证监会20日晚间发布指导意见,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中国证监会晚间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大宗转让的存量股份,要到大宗交易系统去做转让。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指出,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 ,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新闻背景

    由于我国的股市长期以来都是把公司的股份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就把这两部分合二为一了(股改以后发行的新股就不再分开,统一为可以流通的股份),但是考虑到市场的接纳程度,大股东的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需要等一段时间,所以这部分股票就叫限售股份。
   “大非”是指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
 “小非”是指小规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下。
    从2006年以来,陆续有“大小非”进入解禁期,这意味着股票的供给将大大增加。如果这些解禁的股票大量卖出的话,将给市场带来非常大的压力。在这一波股市的下跌中,“大小非”的抛售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诱因。

    意见要求,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意见强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意见要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意见还强调,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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