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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罪恶!!!这是真的?! 光天化日之下kao 什么世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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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抓一个毙一个算,中国人多,少几个垃圾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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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的和谐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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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风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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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罗锅 在 2005-9-24 19:33:00 发表的内容
对于这种偷盗抢劫犯罪行为,法律应该规定:犯罪分子每被抓获一次砍去两个手指,手指被砍完了,接着枪毙!因为罪恶累累。

这样用不了十年,社会上的渣滓就会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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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些更猖獗的,一般群众还没听过,转述一位刚从牢里(无罪释放)的人如事说:
  1、专职杀手,只要保证价钱,照杀不误?
  2、奔驰也好宝马也好,不用二十分钟,轻松偷走。
  3、枪眼美女独身很危险,只因歹徒看到什么,就敢干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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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龙 在 2005-9-24 5:47:48 发表的内容
对于这种鸟人,我用刀当场撂倒几个算不算犯罪啊!深圳大冲车站据说也有类似的作案团伙。

你敢对他动刀你肯定犯法,不信你试试。
我们的法律就不是为了保护你这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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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健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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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中央台的好象是一个法律栏目,有个人因为把正准备爬上他家阳台的小偷推了,掉到楼下摔死了,结果他犯罪了,因为小偷还没有实施偷窃,他这样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要负法律责任。KAO!干脆我就请小偷进门拿了东西再还击好了。这法律到底是保护谁的?
    以前还看过一个案例,一个人因为追偷他自行车的小偷,结果小偷慌乱中被汽车撞死了,这个人按法律要赔偿,因为小偷被汽车撞死的原因是被追赶中慌乱,而这时,小偷对他的侵害已经结束了,他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了。按照这个逻辑,如果是杀人,只要我已经把人杀了,其他人也无权把我怎样,因为我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法律保护我不受伤害,其他人如果伤害了我就触犯法律,我因此可以大摇大摆的离开现场。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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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说保护他人身安全,那我们老百姓的财物被盗,谁来保护啊??????假如我们不还手,可能死的不是小偷而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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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雷锋的话:对敌人要像冬天一样严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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