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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音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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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看二手房时总是习惯性的问一句,为什么要卖?而答案却出奇的相同——房主去北京了,开始以为是一个借口,可当深入的接触却发现真是这样,为什么?深圳本来就不是大家的根,所以那里好赚钱,人就往那里跑(典型的豆芽菜)。原来以为身边的几位朋友只是少数,现在却发现原来深圳有这么多人去了北京,为了奥运?!——为了钱!
孔方兄魅力无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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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4月1号执行新政以来,经历了从初期的狂喜到后来的。。。诶!不说了,政府为了降低指标稳定民心,搞了个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安托山,熟悉深圳的朋友一定清楚那里,那可是豪宅区啊,真正的豪宅啊!无论是香域中央还是中旅国际,还有片区里面的金地香蜜山,可都是一万以上的房子啊!真要是微利房,虽然我没有资格——已经有房子,但是周围肯定大受打击,房价暴跌?!正得意时看到了政府的发文,原来那里是福利房——专供公务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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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一招最高明的地方还在于——它适时的降低了房地产的价格,使指数变低!对国家对上面都是一个很好的交代!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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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 在 2005-8-7 12:11:01 发表的内容
照不敢兄看来,这楼价是下不来的了?
(看来DX还得赶紧-------为了有个好的听音室,做做兽楼小姐的三陪或者可以省回一套音响的钱).


或许我的结论是错误的,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就惨了,上一张平面图,请大家支着,虚线为打掉的墙
[upload=jpg]Upload/2005871438237564.jpg[/up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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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ver 在 2005-8-7 20:00:41 发表的内容
不敢發燒兄,恭喜你終於心願得償,希望很快便能到你的聽音室享受一番。


谢谢老师的关心,学生将在明年一月入住.
老师如能到访,学生一定倒履相迎.
我会在贴子里随时汇报整修进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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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请各位大侠多提意见,毕竟一旦装修就很难更改了.小弟先行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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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歌 在 2005-8-7 23:18:21 发表的内容
不敢发烧 在 2005-8-7 9:38:09 发表的内容
先上一张我现在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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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终于烧房子啦!抽个时间到你们家拜访一下,如何?


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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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新万言书:莫名其妙 房地产到底怎么了(五)

投机过多会产生泡沫是经济学家及政府官员反对投机的基本理由。确实没有人会反对这种说法,从郁金香事件到南海事件都告诉人们投机过重会产生泡沫。但是仔细分析世界上所有的泡沫事件会发现问题并不是出在投机过多上,也不是出在高档产品或特殊产品价格过高上。而是在于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将低档、并不值钱的郁金香花茎炒成了高档的稀缺品种,将非临海的内陆土地炒成了黄金地段的价格。但中国的市场中商品房仍在按其地点和品质形成不同的层次,并没有将低档的普通商品房炒到黄金地段的高档房价格。只是因为中国用了个各种一手市场的房屋产品的平均价格的统计方式造成了市场中的信息混乱,以为低档房也变成了高档房价或平均房价的水平。于是投机者就不得不背上炒高房价、破坏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罪名,被政府强制性措施列入了遏制的重点。尽管交易活跃了市场、增加了税收,但同时产生了投资或投机利润,这些利润一定会反映于房价之中。

我们并不是鼓吹和支持投机行为,反而同意和提倡用差别税率来让投资或投机盈利者在有利可图时多纳税,以便有更多的税收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帮助不能利用投资和投机获利、不能用家庭收入购买住房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但差别税率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中都是使用按纳税人为单位的定额减税或对只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减税的方式,支持和鼓励收入不管高低的家庭用市场化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同时对投资和投机的多套购房行为不减免税的方式实行差别税率。即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自住用房是国家保护公民居住生活权利的责任,因此要免税给以支持,但非自住性用房则在保护公民居住生活权利之外不再享受国家的免税支持。这样的差别税率既解决了不增加自住性家庭购房负担(哪怕是多次交易,但只有一套住房)也不增加市场交易环节的税费成本,同时还可以用多套购房不再享受免税的方式给以适当的约束,而非通过加税的过程实现差别税率。因为加税的差别税率一定会在加税的同时放弃了国家责任,并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支付困难,抑制投机的同时也打击了正常消费、影响了市场交易的活跃,最终影响投资于生产的环节。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在对外的贸易战中,有加税和退税的调整、有免税的政策,为什么房地产就只会加税而不能免税呢?

本来在非普通商品房(如高档房和别墅)中投资与投机者占多数,这部分房价的上升虽然拉高了各地的平均房价,但这些高档房本来也不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给对象的,因此并不会影响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反而可能提升中低收入家庭原有存量住房的升值。当加税和严格区分了非普通商品房与普通商品房的界限之后,为回避加税反而会使投资与投机者转移战场,拥挤进税收条件较为宽松的普通商品房市场,这样才反而真正影响到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消费。政策的倾斜使这种选择成为必然的导向,但免税的差别税率却不会产生这种不利于中低收入家庭解决购房问题的导向性引导作用。

许多经济学家在用租金与房价不成比例、收益过低来评价投资行为造成的泡沫和投机炒房的不合理性,但这些海归所套用的发达国家的背景情况与中国不同,因此也严重的误导了中国的政府官员的判断。确实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在用租金收益率来衡量房价的交易价格与实际资产价格之差,并检验是否出现了泡沫。但他们忘了中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程的特殊背景,由于中国住房传统的靠实物分配形成供给,这种供给的数量巨大,并用公房低价出租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家庭的住房问题(前者近占68%的比例,后者占约20%的比例,商品房仅占13%),同时这些分配的公房又用带有补偿性的低价卖给了住房人成为了私有产权。目前中国政府提出的政策导向又是希望每个城市家庭都拥有一套带有自有产权的住房,这种小农意识的自给自足定义下的生产方式并不是完整的市场经济概念。这样首先形成了与发达国家不同的三大特征:一是大多数家庭拥有私有住房,一部分家庭租用居住原有公房形成了中国的住房现状,因此并没有一个正常市场化的租务市场。二是范围狭小的租务市场中存在着两种巨大反差的租务价格,一种是市场化的租金价格;一种是政府控制的公房标准租金价格,并且这两种价格之间相差百倍甚至千倍有余。三是非公房的三种巨大价格差的房屋价格,一种是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完全市场化的商品价格;一种是也许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也许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房改房价格,扣除工龄补差之后房改房的价格已变得自身差距巨大,同时与商品房相比差距更大;第三种是没有交纳土地出让价格,介于房改房和商品房之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当取得房屋产权的价格本身就有着巨大的差别时,就必然产生租金的市场价格差。因此结论是中国没有正常的同一评价水平的租务市场,也就没有租金价格与房价对比收益情况的合理标准。

房改房的取得成本过低,尽管这些房主自住了购买的商品房,而将房改房用于出租了,也是按市场价论租的,但这个市场价是低于商品房租务的市场价的:一是房改房的条件、质量低于商品房,更重要的是其房价成本低,而租金收益虽然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但却远远高于商品房的租务收益,也许是几倍或几十倍,因此当有低租金房源大量出现时必然拉低了实际市场的租金价格。因此市场中目前统计的租金价格是大大低于成熟市场中公平房价标准的租务价格的。当用这种特殊中国国情下的扭曲了的租金价格衡量市场商品房房价时,一定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现有的商品房房价过高”,并将罪名扣在投资或投机者的头上。其实当了解了房价之间的差距和租金的不合理扭曲时,就会知道毛病出在特定条件下的非完全市场化的租金的统计上而非出在房价上。当政策的重点并不鼓励和支持投资购房时,又如何建立一个拥有多套住房之后才能提供出租用房的租务市场呢?

只有一个有正常租务市场的地区或国家、有一个成熟的租金标准的市场时,用租金与房价相比才会得出正确的收益还原结论。根本的问题还在于中国仍处于改革的过渡期,尚处于传统计划经济的遗留与新的市场经济并存的发展阶段,处于价格的多轨制阶段,因此房地产市场不是要退回到计划经济的管制之中,而是要在改革中前进,在前进中解决遗留问题,逐步过渡到完全市场化的阶段。反之没有完全的市场化,反而不会促进和推动政府建立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反而不能真正用财政转移支付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我们只想要市场经济中好的成分,但市场经济恰恰就必然的带着一些被社会主义认为是不好的成分,比如贫富差别问题,比如效率与公平之间的不协调问题,比如亲情与铁面无私的竞争对立问题,比如金钱在市场中的作用的利益驱动的原则等等。也许一个从计划经济中走过,一个从几千年皇权文化中传承的观念,尚不知道和不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提出的要求。

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不是用强大的财政支出去组织生产和用国家的财力与市场竞争,不是与民争利,不是利用政府的垄断和权力借市场发财,而是建立完善的市场规则让国民从市场中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增加国民的财富。政府的财力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这就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建立强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并用财政的转移支付解决、扶助和救济弱势群体,缓解贫富差别的矛盾,调节市场的一次分配中的不公平因素,在二次分配中弥补市场经济之不足。

分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实际从改革初期的政企分开时就开始了,但政治体制的改革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因此市场经济中的矛盾最终仍反映于是要计划经济还是要市场经济的根本政治概念上。形成新旧交替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冲突的新型矛盾。

如果市场经济的框架和制度安排不能有利于最大限度的激发生产力的动能,不能创造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激励机制,则等于否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今天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可能吸引更多的投资吗?有可能活跃市场的交易吗?有可能鼓励和刺激商品房的流通吗?有可能促进住房条件的改善吗?有可能形成创新的机制吗?有可能促进科技的进步吗?也必然无法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宪法中要求政府保证居民人人有房住的居住权利,但计划经济并不能使国家有这样无偿提供所有居民住房的条件和财力,因此必须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大多数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用社会保障体系或砖头补贴或人头补贴的方式、用无偿、低偿或救济等各种方式解决市场经济无法解决的中等偏低和低收入家庭有房住的问题。

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承担政府责任中的缺位,必然导致在市场经济中的错位。政府不应是将政策的重点放在从地产市场中如何多分一份利,不是如何从开发商和消费者的锅里多捞一勺,这种财富的转移应正好相反,让民众从市场中合理合法的运用规则而发财,不正是中国改革并建立小康生活的目标吗?

奥尔森在《权力与荣誉》一书中认为经济的成功要有两个必要的条件:一是要有对所有人都有稳定、界定清楚的财产权利及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另外一个必要条件是没有掠夺行为。而现行的调控政策为实现某一目标已从创造财富变成了毁灭财富,并用政治权力和国家工具在实行掠夺。计划经济是由国家决定积累与消费,任何的掠夺都有其合理性,但市场经济却是按财产产权关系进行积累与消费的。公共政策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当不经谈判和人大表决就任意改变公共政策和税收关系时,必然会造成市场秩序和预期的混乱,最终造成国民财富的毁灭性流失。

房价高了不利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购买,但不等于房价高了就违法与不合理。房价低了有利于购房,也许和工资低被称为劳动力优势一样更加不好。市场中有投机不好,但没有投机性投资不等于市场会好。房价低同样不利于住房质量提高。

八、市场化的房地产金融

此次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是防范金融风险,并认为金融风险的重点在于房地产。从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看,房地产确实是与金融紧密相连的,或者说房地产主要是金融性操作,而决不仅仅是盖房子。但中国却完全不同。

首先中国的金融风险是非市场化因素的制度性风险,与房地产无关,而是对任何贷款都存在巨大的风险。自改革以来四大国有银行已经剥离的几万亿元不良资产,其总量早已超过了现有全部房地产信贷的总额,而其中真正属于市场化房地产开发而造成的坏账占极少的一部分,大量的是非房地产信贷或计划经济的指令性信贷。非市场化金融使信贷成为企业经营、政府支出的几乎唯一的资金来源,因此必然将风险集中于银行。

虽然我们开放了试点性的资本股票市场,但股市用公开的股权融资的方式,不但受向大中型国企倾斜的限制,同时受集权审批的限制,尤其是同股不同权的流通方式已使这个试点超过十年的资本市场处于几乎失去投资者信心的局面,几次反复的大起大落使股市严重的脱离了经济宏观背景的基本面。债市与股市几乎是一对双胞胎,同样是仅向大中型国企倾斜,同样是严格的集权审批制度,企业债仅仅是政府的工具而非市场化经营主体自主权利的融资工具。缺少了股市与债市的两条路,让企业只能把目光集中于银行,不管用什么样的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都无法回避一旦市场或宏观经济出现问题时的风险。这种银行独立支持金融运行的垄断体制天生就以唯一债务资金来源在承担所有的金融风险。

其次,中国的建设能力尚处于初级阶段,产业化程度极低。设计、材料、技术、施工、销售、服务等几乎所有环节都处于非市场化的低水平阶段,因此开发商无法利用完全社会化的方式解决相关环节的质量、工期、性能等问题,只好将主要精力放在决策和生产产品的环节。从中国开始有开发公司的1980年起,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虚拟资本,即没有严格的股东产权概念,也在文件中规定可以用借款、贷款或担保形成注册资本。生产技术水平的落后与低注册资本制使开发企业根本不可能依赖于自有资金和长期持有物业出租经营以获取收益,因此就形成出售期房用预收款还贷的流动性生产资金的借贷关系。除对银行的依赖之外,其他的资金来源如信托等都处于微弱的市场地位。

严格说房地产市场中只有银行信贷关系而无金融概念。美国上市的主要不是地产公司,而是地产基金,因为生产环节的社会程度高,长期持有经营的物业占主导地位,有稳定的租务市场,因此金融成为主要的经营产品,物业则成为金融的附属品或工具。

国外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房地产金融法律,大多数也是在住宅法中规定和管辖的,许多是享受了国家专门的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的(如基金的免税,或贷款的低息等),因此在市场上形成了多种层次的资金供给。

第一层是向中国现状中的银行信贷一样,房地产与其他行业同等的企业或个人的贷款行为。这个银行利率是由国家央行根据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发展情况决定的。包括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和物业抵押式的贷款。但目前中国基本没有在物业出租的情况下按租约的现金流收入情况计算的长期信贷,而只按出租物业的评估值打折(扣除风险系数)的抵押贷款,这种就必然使贷款量低于已投入资金量,无法发挥资金的集中成倍效应,无法支撑开发企业长期持有物业经营。但如按租约现金流收益发放则可能发放的长期信贷额远远大于实际投资而产生成倍的资金效益,扩大了资金的融通能力,并降低了资金的成本。

同时包括,现行按同样贷款利率发放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这些个人贷款目前远远超过了开发企业贷款额两倍以上,成为居民购房的重要资金支持。但这些贷款中既有消费型信贷,也有生产型信贷,应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个贷情况。

并且应有相关的保证这些抵押物变现和回收的法律,这样才能降低银行的风险,保证契约的安全性。但中国的法律却并没有无条件的保护这些债权人能收回这些抵押物并变现。这也是中国法律制度上造成的银行风险。而在几乎除中国之外的所有国家的法律中都不存在这种对产权保护有严重缺陷或不给以保护的法律。

第二层是专门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非银行住房信贷。资金的来源由低息发行的有担保或无担保但有监督的债券组成。对贷款人和贷款金额及贷款购买的住房均有严格的审查条件。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门机构发行,或由政府监控的公司发行债券。这部分贷款的利率不由中央银行控制而由住宅法或负责解决住宅问题的管理部门控制。用低息或贴息的方式支持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类似这种情况,但贷款对象是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因此其覆盖面是非社会化的,而是有专门对象限制。其次是不审查所购买的房屋而只限定人均可贷款的额度。虽然其利率低于银行标准利率,但其服务对象却并不是专门为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信贷,也不能解决这种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房的特殊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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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新万言书:莫名其妙 房地产到底怎么了(四)

⑨更有趣的是宏观调控变成了地方政府可以任意加税的挡箭牌。本来中国的税收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决定的,税收的权力在中央。前两年全国各地地方政府用减免税的方式招商引资时,中央政府多次下令重申“税收政策的决定权在中央,地方无权加税和减免税”,并多次严查、纠错。但宏观调控之下,地方政府居然有权可以加税了。税本身是根据公共财政支出的需要由人大立法批准决定的。但今天成了可以不经过人大批准,政府可以任意调节,想加就加的了。且不论这些税是否合理、是否该收。从企业所得税内外并轨几年都未解决,但加税却可以在一夜之间形成的效率而言,就可以看出政策的倾向性了,还有法可依吗?

房改货币化分配之前就制定的个税缴纳基数,并没有在住房不福利分配之后做任何调整。但居民购房和置换的交易税及个税政策却变化的很快,只增不减,这是与民争利。是加重居民住房的税赋负担为重,还是轻税鼓励与支持居民货币化解决与改善住房为重?

难道中国的税赋还不够重吗?难道中国的增长还不够快吗?今年上半年的税收在证券交易税下降71.4%、汽车相关税同时下降的情况下,入库税收高达15810亿元,增长21.7%,已连续多年税收增长是GDP增长的两倍以上了。还要继续加税的理由何在呢?尤其是所得税(含个税)的增长高达38.2%,实增收部分占全部增收部分的41.9%,不能说税赋不重,也肯定不是增长不快。那么再增加二手房交易和住房转让交易中的各种税收不是与民争利、强制剥夺国民财富、破坏市场经济,又能如何解释呢?

将原低质住房置换却变成营业行为要交纳营业税,也许是中国的特殊创举。在个人用货币资产变成住房的实物资产之前已交纳了个税,那么实物资产变现时再加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也能说是保护居民的合法居住权力吗?居民卖二手车或卖废品是否也要征收营业税呢?

也许有人认为二手房交易中许多是商品房,商品房有投资性质,有升值自然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那么定政策时是否知道有68%的私有存量住房是非商品房而是房改房,仅有13%的是商品房。那么房改房本来是有补偿性的优惠,为什么要加税呢?这些房改房虽然是按低价卖给了职工,但其原来的价格却很高。许多是单位购买的高价商品房再实物分配给职工的,实行房改价时就早已知道要将这些差价作为补偿留给职工的,现在又要通过税收收回去,那么当初的房改补偿性质的差价到底如何解释呢?或者说税收是在利用宏观调控而趁火打劫、发国难财、掠夺国民财富!

⑩此次调控的重点放在了控制消费需求上。哪个市场经济的国家会采用严格限制需求的方式而不是增加供给的方式去平衡市场的供求关系呢?是计划经济!当供给总量不足时,只好用发票的需求限制手段来进行分配。当市场经济不能靠发房票去限制住房消费的分配时,就用税收来限制,本质上几乎是无差别的。虽然税收是市场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在扩大内需和鼓励居民改善住房的宏观目标下,这一限制的结果是非市场经济的,可以显见的是全国的交易量大大下降,而经济学家衡量市场活跃程度的并不仅仅是交易额,而更重要的是交易的数量。没有数量的支撑,自然也不会有交易额的上升。股票市场中如果股票的流动性差,说明市场差,房地产也同样。当交易量萎缩时,“冻结效应”就会产生,当前这种“冻结效应”已经明显出现了。

⑾限制了个贷的申请、严格了审批、表面看是减少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但当交易量下降、个贷减少时,银行就不得不增加自营性开发信贷。过去的交易循环时先放开发贷款、房屋销售时再放个贷收回开发贷款。当交易量下降、个贷减少时,则循环被梗阻了,减少了个贷风险时,增加了开发贷款风险。于是不得不为挽救原有的开发贷款而增加开发贷款。去年上半年上海暴涨的是个人住房贷款,而今年上半年上海的个贷下降而开发贷款上升,已达4044.55亿元,增长了16.04%,也许这种个贷减少、开发贷款增加的现象很快会在更多的地区出现,并成为传染病,那样银行的风险只会加大而不会因个贷的减少而减少。

⑿宏观调控可能会出现滞后性紧缩,同样结构性调整也可能演变成滞后性政策紧缩。核心还在于微观管理是否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当社会的预期演化为可能从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倒退时,投资者与消费者都将远离这一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这已不仅仅是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政策从消费与投资者身上加税增收,将房地产中的一部分利润向中央政府转移来平衡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关系、协调地方与中央的分利问题,而是可能对尚不成熟的房地产市场给以更加严厉的打击的问题。也许这次调控是将多年对房地产业分配不公中的不满在一个集中点爆发出来,但这个结果无论如何都无法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无法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无法达到建立完全的市场经济和建立完善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问题。

任何时候如果手段与目标与建立市场经济的大背景相悖,那么一定会让手段和目标与实际效果之间产生巨大差距。先要从政策是否符合推行市场经济这一改革成功的基本方式出发,检验其正误,才能预期这些政策可能实现的目标。也许经济的损失在于投资者和消费者,与决策者无关,但是就如同人类破坏大自然会遭到报复一样,对市场的破坏也一定会在市场中遭到报复。

七、重新认识市场经济

此次调控的重点之一是抑制商品房中的投机行为,投机再一次成为了经济活动中的贬义词。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刑法中的一项重罪就是“投机倒把罪”,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让全国人大在修改刑法时首先取消了这一罪名,因为投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考验投资者竞争力的工具之一,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可以消灭和抑制投机的。经济学理论中也铁定的将投机行为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以解释各种经济活动的动机和成功与风险的评估。投机也成为对冲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各种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市场、外汇等各种交易中最常用的手段之一。

股票是一种投资,但也有投机。投机只能算是投资中的一部分,而在股票市场中如果用法律和行政政策去抑制投机行为,那么还会有活跃的资本市场吗?大量的虚拟经济中是如此,实物经济中也是如此,石油期货中没有投机吗?黄金市场中没有投机吗?投机本就是一种商业机会,有风险就有盈利,有失败也有成功。

房地产也同样,尤其是中国的双轨制中,法律将房屋分为了两类性质:一类是商品,房子建在向国家交纳了地租的有限年代专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另一类是非商品,房子建在不向国家交纳地租的划拨且无使用权年限的土地上的。两类产权的性质不同、法律管辖不同,有专家说住房是七分商品、三分公共产品。我却认为应按法律界定区分,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屋是完全的商品房,没有任何公共产品的含义(从公共产品中收取大量的土地地租,是从法从理上都说不过去的),不能因为任何商品用于公共服务或服务于公共就非要带上公共产品的帽子,二要用法律和商品的形成基础去界定其的属性。而没有缴纳地租的房屋则可以或可能依法转换成商品,但在补交地租之前一定是带有公共产品色彩的,如房地产法中规定的允许用划拨土地建设的项目。目前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列入带有公共产品属性的房屋,因为国家不但没有收取地租,同时给以了各种税费优惠。

既然是商品就一定有投资品的功能,投资一定是建立在因为是商品、因为可以交易和无障碍的转让、并且可能在交易中升值的。如果反之,不是可以重复交易的商品而仅仅是一次性或逐年贬值的消耗品,那么就不是投资而是投入了。如汽车也是高价的商品,但会因使用消耗而贬值,因此没有人会将汽车当作投资品(古董车除外),而是当作投入的消费品。如果用于运输经营则成为生产资料的投资。

住房的购买首先是一种投资行为,是一种货币转化为有价资产的行为。房屋可以成为自我居住的消费,同时又是具有用于出租获取收益、用于生产、办公产生效益,以及可能会在再次的转让中获取增值收益的。国外不动产的理论定义中一般包含着四大要素,即土地+房屋+现金流+增值效益,恰恰是将预期必然产生的升值作为投资的重要决策条件之一。

投资与投机首先在于市场的供求关系。炒房是因为房屋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平衡,或地点与产品的特殊性、稀缺性,而判断市场的供求与判断产品的特殊与稀缺则不但要有智慧、有胆量、还要有财力。房产的投资是要拍出现金,用银子打前站的,还要有能力按期还贷或承担跌价的风险的。炒股的人自认聪明也常常只能做股东了,炒房的人同样也会有人炒房炒成房东的,这恰恰是市场经济、契约精神必然带来的结果。任何经济学家都会常常将“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挂在嘴头上,投资与投机恰恰是这种写照。如果中国的地产中商品房投机只盈不亏,那么告诉政府的则不是投机能否盈利,而是市场中严重的供不应求。当某一商品供过于求时,更多的是降价或提高质量的竞争而不是投机。许多国家的管理机构就正是用投机的指数来评价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和决定政策的调整的,没有了投机可能会是供过于求的先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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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新万言书:莫名其妙 房地产到底怎么了(六)

第三层是专门为降低开发成本,用于支持专为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低息、贴息或免息的贷款。这些贷款还用于支持利用再生材料建设的住房和节能环保型住房的建设,也包括最长贷款期40—70年的专门用于建设中低收入家庭低息、贴息的租赁或购买的住房建设的开发信贷。政府的贴息承担了降低成本的负担与责任,也才能转换成了限制销售价格和出租价格的权力。市场经济中政府已不能强制性要求企业作为投资者放弃企业或股东的应得利润,满足解决政府难题的条件,但政府并不一定非要成立政府直接管理的效率低下的企业去承担政府应尽义务的责任,完全可以用贴息、贴租的其他方式调动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并用贴息、贴税的利益的交换获取定价的权利或达到预期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目标。

第四层是各种公募或私募的基金。这些基金是由大众直接投资参与的,并成为参与开发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替代了大量的银行贷款,减少了开发建设期间对银行的过度依赖。有些基金成为建成后物业的购买或持有者,以保证市场中有大量可供出租经营的各种物业,降低了居民或企业居住或经营的初始投资成本。这些基金实际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主力军。

第五层是各种贷款或债券的再证券化。不管是银行或非银行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非流动资金贷款之外的住房抵押或商业物业抵押贷款)也包括政府或企业发行的债券,都可以再次分类打捆之后证券化。如购房信贷可以重新按贷款期限的不同、利率的不同重新分类打捆证券化,也可上市或资本化,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投资、发债、贷款的风险。

当然还有其他的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解决专门的房地产金融问题。

核心的问题在于打开融资的大门,让民众可以不通过银行存款再由银行放贷,而是由民众直接有选择的参与各种房地产投资,由非银行的专业管理团队来经营这些投资,其效率和收益当然都远远的大于银行的存息,其风险也大大小于由银行房贷的风险。这样多层的投资选择,自然降低和分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和银行的资金压力。同时也由于有了可选择的直接的专项投资,自然也减少了个人直接购房、出租或炒房的投资风险,也减少了个人购房向银行贷款的风险。另外也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无能力支付首付款购房或炒房,但可以用少量的钱参与基金、债券投资,再通过房地产基金或债券的收益从房地产市场中获得更多的收益,以弥补购房能力的不足或补贴租房的支出。

除银行的直接信贷之外,其余利率或收益并不由央行所决定,因此央行的利率调整就不再仅仅是针对于某一行业,而是面对这个宏观经济了。央行就有了更多的调整空间和定价权利,并由央行的利率产生对其他行业或房地产利率的指导作用。正是由于房地产不同于其他行业,其住房部分有特殊的政府保证居住权利的责任,因此政府才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才有专门的房地产金融这一领域。其非住房的部分会影响到企业经营的成本,仍会对整体的宏观经济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政府也许才用特殊的方式给以优惠的开放的政策,以稳定成本保持竞争能力。

金融和税收都是宏观经济的调节工具并具有特殊的杠杆作用,但对应由国家承担居住权力的保障特殊责任而言,一定会用不完全受宏观经济影响的专门的房地产金融政策对待。这样既可以发挥金融与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又不至于加重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并且由于住房责任因此房地产中的税收和金融条件大多优于相对其他的产业和企业,以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而目前我国的各种税收和金融政策中并没有充分的体现出房地产或说住宅产业的特殊性,也未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给以金融政策上的优惠,而是不分收入情况的、不分行业差别的简单统一。

银行信贷风险的毛病根子并不在于房地产市场,而在于金融政策非市场化垄断,要根治长期拖累银行的信贷风险问题应从开放金融市场上下功夫进行改革,打破单一的银行信贷依赖,让更多的民众可以直接的选择和监督房地产投资的方式和运行能力,这远远比银行靠少数人决定房地产信贷和管理、监督已发放的信贷要更透明化、成本更低、且更有成效。

说到底仍是一个用计划经济的方式还是用市场经济的方式发展中国经济的问题,尤其是对房地产市场而言,没有金融市场的开放,就不可能减弱银行的风险和依赖。而且任何的宏观调控都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增加着信贷的风险,并因为防范风险而可能造成市场的过度波动,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的同时增加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并增加了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负担。

结论

中国的改革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期,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特征仍在相当一些领域占有主导地位,政府仍在用以我为中心和我说了算的行政办法指挥市场经济、拉平经济波动。岂不知经济活动有如人的心脏跳动一样,如果是一条直线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了。而行政调动的结果也许并不会像想象的那样能达到预期的结果。

市场经济的法律、政策、法规的结果应是创造公平的交易关系,形成市场经营主体处于统一规则约束下的平等竞争关系。但如果是非市场化的规则,就会改变这种博弈关系。

本来一个国家只有一个上下利益一致的政府,但此次调控却变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政策上的博弈关系;变成了政府与经营者的博弈关系,而不是经营者之间的博弈;变成了银行与政府间的博弈和银行与投资者、消费者之间的博弈,而不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博弈,完全扭曲了市场经济固有的博弈与竞争的关系。

当政府利用税收工具和行政限制性条件与市场和民众争利时,当所有舆论和政策导向都向一个方向倾斜时,市场就会用脚投票,投资者与消费者就会放慢步伐、隔火观望,等待博弈的结果,就像卖肉的会看市场的需求决定杀猪的时机一样,想将肉卖个好价钱。观望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之一。

如果说人的信誉是靠银行的贷款与偿还记录来证明,那么没有银行信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岂不是永远不会有优良的信用记录了吗?实际市场经济中真正能证明个人信誉的不是被动的有贷款记录或缴费记录的银行证明,而是全社会不论收入高低、不论是否有银行信贷关系或缴费关系的主动申报的纳税记录。只有当不管是否应纳税都必须主动申报纳税情况成为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和证明时,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购房时的免税政策则是建立和调动这种自觉纳税的积极性和必然性的鼓励机制。

任何政策导向都调控的是一个市场的预期。稳定房价的预期变成了降低房价的预期;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量变成了让房价大跌的预期(因为中国现行的平均房价的统计方式会在产品结构的调整的时产生平均房价的波动);增加税收和增加税收的限制性条件变成了遏制交易的预期;打击和遏制投机行为的政策变成了限制和减少投资的预期;增加资本金限制和严控房地产信贷变成了提高门槛和金融不支持的预期,于是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政策与现行政策之间的对立使发展经济的信心预期下跌,并产生了对未来政策不信任、不稳定的预期。当人们的预期发生了逆转性的变化时,交易量的暴跌就会出现,市场就从市场经济的导向向计划经济的导向预期回流。

改革的二十多年间,一个主要争论的问题仍然是要不要市场经济,要不要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来制定政策。历史上的经济繁荣与非繁荣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官本位”与“商本位”这两种完全对立的观念的斗争,就如同新中国成立之后始终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斗争一样。政策和舆论导向如果将“商本位”可能出现的利益集团变成贬义之词,那么中国不但在国内无法实现充分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条件,同样也永远无法融入全球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市场经济之中。而行政命令和计划经济是无法指挥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的。

有人说此次调控是上海得病全国吃药,其实是计划经济得病而让市场经济吃药。如果市场经济吃了计划经济的药,那么也许会不但治不好病反而使病情加重。计划经济可以用一地一策的方式解决地区或城市的矛盾,但市场经济则不可能按计划经济的作法不产生一刀切的政策效应。房地产市场有房屋市场的不可移动性,但投资与消费并没有地区性限制,银行是全国一统化的没有地区差别。市场经济吃的同一副药就没有因地制宜的差别了。但最终中国的经济只有一条路可行,那就是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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