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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存质量问题 房屋有质量缺陷 两次诉讼均获赔偿_6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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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存质量问题 房屋有质量缺陷 两次诉讼均获赔偿
2011年03月22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学文)新房的屋顶出现裂纹,涂料层起臌、空臌、脱落,购房者在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装修公司并获赔偿后,又将开发商推上被告席。经司法鉴定,房屋墙面和屋顶抹灰层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其中大部分原因在于开发商室内抹灰工程未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经两审审理,法院判决开发商亦予以赔偿。
  2002年11月,张某购买了一套河北区的房子。2003年7月,张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张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于同年10月入住新房。然而12月,房屋大卧室、错层的屋顶均出现裂纹,涂料层出现起臌、空臌、脱落现象。从2004年5月开始,客厅、小卧室屋顶及墙面也出现类似问题。张某遂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房屋进行检修。房地产开发公司派员检查后,认为系装修所致,不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应由张某自行承担修复责任。见状,张某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以装修存有严重质量问题为由,[url=http://www.fhxlgzs.com]深圳龙岗装修公司[/url],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000余元。
  法院在审理张某与装修公司的纠纷中,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装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重新装修所需价款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房屋装修存在质量缺陷。法院遂作出判决,判令装修公司承担返修责任。装修公司未履行返修义务,依判决赔付返修工程造价款6200余元及家具搬移、清理保洁等费用1400余元。此后,张某房屋的顶棚、墙面起臌、空臌、脱落现象仍在继续,且大面积蔓延。张某由此认为室内抹灰层质量可能有问题,便多次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检修要求。对方一直没有落实。2006年11月,张某又将房地产开发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因房屋质量缺陷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2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审理中,就房屋墙面、顶棚抹灰层是否存有质量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房屋墙面和屋顶抹灰层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不同程度裂缝、空臌,致使形成涂料层脱落现象,分析形成因素共8项,其中两项为装修所致,其余6项为在进行室内抹灰工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所致。修复工程造价总计1.8万余元。庭审中,原告自认应免除被告承担因装修因素造成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鉴定确定的1.8万余元减去其在装修合同纠纷中已获赔偿的部分。被告抗辩称,原告的诉讼已过时效,且原告已获赔偿,基于同一个原因不能双重赔偿,否则就是不当得利。
  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房屋室内抹灰层修复工程造价款1.2万元;原告对其房屋室内抹灰层质量缺陷自行修复。判决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应向购房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房,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案件的法官分析称,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缺陷,已经司法鉴定证实,且发生于保修期限内,故其应承担免费修复责任,并应承担因修复产生的其他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张某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但因张某在保修期内及后期不同阶段,就工程质量缺陷已向其提出检修主张,张某主张权利的行为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故“过时效”一说不能成立。关于张某已得到装修公司的赔偿,再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系重复请求,属不当得利的抗辩,因张某此前获赔是基于与装修公司形成的装修合同,而张某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是基于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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