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2007网友聚会图片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我拍的照片是在论坛上为反映网友聚会现场情况而拍,不具有营利目的。不过,鉴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亦很落后。哪位觉得不想摆上去的我就删贴。说实话,网友聚会的贴内没有网友的身影是很遗憾的。大家可能对我将各位“特写”摆上去有意见吧。谁有意见跟贴或发短信给版主删除吧(我未必常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