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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系支持老许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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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1010 在 2006-7-28 17:37:57 发表的内容
个人使用许兄的线,感觉“一流的服务,很好的线材,合理的价格。”今天看到168上冒出这么个“公函”,真是无稽之谈,让人哈哈一笑。


一流的服务,很好的线材,合理的价格 正是许兄咸菜的真实写照,每个用家都应该深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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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倒!

看到这声明,怎么连去用萝卜雕个公章的时间都没有?

这哪能算啥子公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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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兄线才用家,支持许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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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我等你的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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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许兄能拥有这么多用户决不是简单靠货源或技术可以做到的,许兄最可贵的是诚信品质和服务意识,把用家当朋友。与许兄交易不用设防,仅这一条就足以让我做出选择了,很多善耍商业小聪明的商家可能不大在乎这个。
别指望革别人的命,没有谁的命可以让你革,那就啥都别说了,革自己的命吧。
支持许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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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如果楼主所说偷窃有证据证实,就用不着来这里放空炮了,直接付诸法院不就行了。
如果他的逻辑成立,168和我等凡购38度5线的烧友岂不要承担“销赃”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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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关注! 并希望这件事最终有个结果,别总是东一磅西一锤搞的挺烦,发烧友都不容易,也别把大家当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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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为了商业竞争的需要冒诬告陷害的可能实在没必要,但如果涉及知识产权或者其他问题,应该有AQ商标所有人来行使,而不应该由代工厂来行使,OEM厂商本质上是相当与加工作坊,对AQ品牌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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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整个事件就我的观点来看无非存在两种可能:
1\38度5的竞争对手假冒AQ的OEM厂商立期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
2\AQ的OEM厂商立期公司由于在帮AQ加工音响线缆的过程中超出了合同限定的数量,而在履行合同后把明显超过合理的多生产的数量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而又为AQ公司所察觉,进而进行交涉,而立期对此只能已此类货流出是被盗来推委自己违法销售的事实(因为立期公司只是OEM厂商,不但对AQ品牌没有任何的权利,而且因为仿冒AQ线的行为其实也涉及了刑事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140条,只要销售金额5万以上即构成此罪)
最后编辑扑通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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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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