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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2833|回复: 198
121#

许兄的线是真线,2004年购入第一对CV6.1就用到现在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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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JS这么一申明,立刻为许兄的线做了官方的鉴定,真是千金难买啊。许兄你可不要因此涨价哦,我还考虑多玩几副AQ的线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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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这个假冒包括以次充好和以假充真,严格的来说OEM厂商超出授权商许可授权生产范围的数量之外生产的产品即为假冒产品,销售金额5万以上(包括合同金额)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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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现在38.5的线还在服役,就快要升级了。支持许兄不受外界干扰,继续开发平价线,造福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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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又来了,大家继续买啊,绝对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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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扑通一声 在 2006-7-28 20:17:49 发表的内容
最近比较忙,本来不想掺和,不过看看里面还涉及点刑法和民法的基本问题,就又要多嘴一下了
我不了解立期公司想表达的意思是不是38度5直接盗窃他们厂的线,或者是收买从他们厂偷出的赃物
如果是,那么无疑38度5可能构成两个罪名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窝藏、转移、收购赃物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也就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同样的,如果立期公司没有明确证据,或者为了商业目的或者其他目的不正当的企图使他人收刑法处罚,则也可能构成犯罪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还有就是民法的基本问题,一般来说盗赃物遗失物是不存在善意取得的,也就是说有返还的义务,但有特例:如果是从合法公开的市场上买来的,买受人则能合法占有次物,也就是对此物具有了合法的所有权
++++++
最后一点也算不上什么法律问题,只是有点奇怪,如果是为了刑法的问题应该去公安机关报案,追究38度5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到网上来发表所谓的声明,而且一家大公司做此类事情一般要请教法律顾问的,而且一般都是有律师来起草和发布此类声明,避免低级错误
而盗窃和窝藏、转移、收购赃物罪此两罪是不存在自诉的可能的,是典型的公诉案件,公民没有对此类案件的控告权
最后,如果是为了商业竞争的需要冒诬告陷害的可能实在没必要,但如果涉及知识产权或者其他问题,应该有AQ商标所有人来行使,而不应该由代工厂来行使,OEM厂商本质上是相当与加工作坊,对AQ品牌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呵呵,业内人士,顺便问下
网上论坛的言论能否作为诬告陷害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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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k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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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非常意念广告公司
这广告做的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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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不知道所谓在中国的独家制造商包不包括在台湾地区也是独家制造?
那么38度5买的AQ委托非洲独家制造商制造的散线,而AQ又是统一标准,怎么能光看图片知道是立期厂的产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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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支持许兄,我还会买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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